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发行和网上发布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民、社会单位可到市、区、街道三级行政服务大厅,市区图书馆、档案馆查阅纸质公报。可登录“首都之窗”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查阅政府公报电子版,政府公报网页提供多种检索方式,并提供下载、打印等功能,使用更加便捷。还可关注“首都之窗”“北京发布”微博微信公众号,通过手机及时获取政府公报。)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访问地址(http://kfqgw.beijing.gov.cn)

  3.政务新媒体账号:“北京亦庄”微信公众号。

  4.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同时,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B-0602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本指南,可申请公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B-0602室)

  工作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7889106

  2.邮政寄送

  收件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B-0602室

  邮政编码:100176

  其他:信封上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传真提交

  传真号码:010-67889106

  其他: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网络提交

  请登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依申请公开网页申请”栏目中提交申请。

  (二)填写申请表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大厅领取,也可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三)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面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B-0602室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67889106

  传真号码:010-67889106

  互联网联系方式:zfxxgk@bda.gov.cn(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并按照本指南“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示提出申请。)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