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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1.2编制目的和依据

  1.3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1.6开发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现场指挥部

  4.5响应措施

  4.6响应升级

  4.7应急终止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损害评估

  5.3事件调查 

  5.4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2队伍保障

  6.3科技保障

  6.4物资保障

  6.5资金保障

  6.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管理

  8附件

  8.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领导及成员名单

  8.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8.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框架图

  8.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环境风险企业风险点描述

  8.5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物资一览表

  8.6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联络表

  8.7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社会救援力量汇总表



  1总则

  1.1现状及风险分析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首都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的核心区域。

  作为首都实体经济的主阵地,工业企业高度集聚,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也呈现新的特点:一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单位较多,且多为大中型企业,危险化学品存储量、使用量和运输量较大,存在因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二是危险废物种类多,产生量、转移量较大。危险废物贮存、转移过程中存在因操作不当易造成泄露、违法排污。三是核技术利用率不断增长,辐射安全面临新的挑战;四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废弃、遗弃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生产装置,对环境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充分做好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对于开发区当好首都实体经济主力军、建设科技创新中心主阵地和宜居宜业和谐新区具有重大意义。

  1.2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完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体制、机制,细化应急响应和工作程序,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开发区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完善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为基础,以强化应急准备为抓手,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水平和综合应对能力,着力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开发区环境安全防范、环境风险控制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1.3.2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所有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开发区的环境安全。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强化、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环境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增强应急能力,力争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采取积极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3)坚持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在开发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管委会、区内各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逐级提升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针对不同污染源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分层负责,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部门职能作用,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应急处置的专业化水平。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开发区管委会和开发区环保局,以减少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人群和环境的污染危害和损失。

  (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企业现有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应急处置救援力量,充分利用开发区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时、应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开发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区、企业二级管理。预案包括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配套制定的区级部门应急预案,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处置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专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开发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必要时,在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临时应急指挥部")。

  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开发区环保局局长和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建立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研究制定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研究制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分析总结本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5)指挥、组织、协调开发区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协助、配合做好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6)承办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及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开发区环保局局长和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开发区应急委和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区相关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3)组织开展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负责向开发区应急委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6)组织编制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单位、企业开展相关预案编制工作;

  (7)负责组织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8)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9)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组建等工作;

  (11)承担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工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2)开发区管委办(应急办):承担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应急委总值班工作,负责相关信息报送;根据领导指示,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开发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3)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4)开发区市政局(水务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级以上一般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

  负责协调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时处置管道突发事故,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负责城市燃气、供热及环卫设施突发事故的指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调水稀释、污染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发区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5)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负责组织现场受伤、超剂量照射、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6)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应急措施。

  (7)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负责辐射事件(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监测、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负责制定、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8)开发区安监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可能产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信息。

  (9)开发区财政局:负责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0)开发区交通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社会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诱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

  (11)开发区消防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1.1建立完善的开发区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开发区环保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开发区安监局、市政局、社发局、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开发区环保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1.2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3.2预警

  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对外发布和解除,并上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抄报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由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预警建议,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和解除。

  3.2.3预警响应

  3.2.3.1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及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2)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发布橙色预警后,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办有关人员视情况赶赴现场、参与会商和协调。

  发布红色预警后,分管副主任必须赶赴现场,参与会商、指挥调度。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开发区应急办、开发区环保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1.2开发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开发区环保局。

  4.1.3开发区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开发区环保局调查核实,必要时,请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突发辐射事件后,由开发区环保局立即组织先期调查核实,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4.1.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部门在向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报告的同时,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也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通报。

  4.1.5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管委会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1.6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

  4.1.7事件报告内容按要求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及时续报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事故状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在开发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公安、交通和消防等部门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4.3分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3.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协助处置。

  4.3.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请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参与、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当市环保局启动或成立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要在北京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4.4.1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临时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包括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和信息宣传组等相关工作组。

  (1)调查处置组:由事件处置的主责部门牵头,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市政局(水务局)、开发区社发局、开发区环保局、开发区安监局、开发区交通大队、开发区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应急监测组:由开发区环保局及社会化监测机构组成,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

  (3)专家咨询组:由开发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领域的专家,参与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提出污染应急处置等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

  (4)信息宣传组:由开发区工委宣传部会同开发区应急办牵头,由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市政局(水务局)、开发区社发局、开发区环保局、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交通大队等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和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报送信息,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在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

  4.4.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应急监测等各项工作,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4.4.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专业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4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市应急委要求,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4.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委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4.6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有跨区界、跨流域影响的,现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同时按有关规定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区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4.7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或现场指挥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8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4.5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5.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并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件现场,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4.5.2转移安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5.4应急监测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事发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事件的严重程度,应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科学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5.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及开发区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工委宣传部组织协调下,由工委宣传部、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事件本身比较重要,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在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下,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污染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6响应升级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现场指挥部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当事件发展超出现场指挥部处置权限和能力时,向开发区应急委、市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4.7应急终止

  4.7.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件发生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预案的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宣布应急终止。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临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开发区工委、管委、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部分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做好征用补偿工作。

  5.2损害评估

  开发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在开发区工委、管委、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开发区环保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及时组织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评估。

  5.4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市应急委。

  6应急保障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过程顺利开展,应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做好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准备

  6.1.1预案准备

  开发区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相关文件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制定完善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6.1.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1.3联动机制

  根据开发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区环保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加强与其他区级部门的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2队伍保障

  结合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托企业专业应急处置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一般管理内容,加强对专业队伍人员培训,要求队伍参加各种形式的演练,确保应急人员意识和能力。

  6.3科技保障

  6.3.1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建立完善开发区环境风险源专业数据库,结合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防控工作。

  6.3.2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件(事故)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6.3.3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4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开发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开发区环保局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根据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建立健全各项监测仪器、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

  6.5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开发区管委会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开发区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6.1宣传教育与培训

  (1)开发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2)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6.6.2演练

  (1)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辐射事件(事故):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因事故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2)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4)射线装置: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5)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7.2预案管理

  7.2.1预案的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配套的相关区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2.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件

8.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

单位名称

办公室电话

值班电话

传 真

管委办(应急办)

67880798

67881207

67881207

环保局

67881471

67881471

67880273

公安分局

67881412

67881412

67881412

消防支队

67515141

67867119

67861239

安监局

67880165

67880165

67880351

交通大队

67881119

67881119

67881119

社会发展局

67880347

67880347

67880347

工委宣传部

67880171

67880171

67880171

建设发展局

67880280

67880280

67880280

市政局

67879655

67879655

67881219

财政局

67880043

67880043

67880043

  8.3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框架图

1123.jpg

8.5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物资一览表

序号

装备名称

单位

数量

1

全面罩

环保局

12

2

防化服

环保局

2

3

耐酸碱防护服

环保局

12

4

X射线防护服

环保局

3

5

防化靴

环保局

12

6

铅手套

环保局

3

7

铅眼镜

环保局

1

8

铅围裙

环保局

3

9

美国HACHDR2800便携分光光度计主机及试剂

环保局

1

10

美国PHOTOVAC光离子化检测仪

环保局

1

11

巡检仪

环保局

1

12

英国PDV6000便携式重金属检测仪

环保局

1

13

辐射监测仪(包括5种仪器)

环保局

1

14

复合气体泄漏检测仪

环保局

1

15

手持式放射性检测仪

环保局

2

16

便携式侧风仪

环保局

2

17

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箱

环保局

1

18

便携式大气采样器

环保局

2

19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配件及试剂

环保局

1

20

便携式多种气体检测仪

环保局

1

21

高压呼吸空气压缩机225巴/330巴

环保局

1

22

压缩空气呼吸防护设备

环保局

2

23

AFS-3100全自动双道原子荧光光度计

环保局

1

24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环保局

1

25

土壤(固体)采样器

环保局

1

26

防爆对讲机

环保局

5

27

救护车

应急办

1

28

应急车

应急办

6

29

抢险车辆

应急办

11

30

抽水泵

应急办

15

31

水泵

应急办

63

32

抽水机

应急办

7

33

排水泵

应急办

1

34

潜水排水泵

应急办

4

35

车辆救灾绳

应急办

10

36

自救绳

应急办

4

37

救生绳

应急办

50

38

麻绳

应急办

20

39

探照灯

应急办

6

40

防毒面具6200

应急办

10

41

全面防毒面罩

应急办

10

42

防毒面具6200

应急办

10

43

防护服

应急办

4

44

防化服

应急办

17

45

500T防化服

应急办

2

46

防火服

应急办

2

47

抢修服

应急办

6

48

防护镜

应急办

10

49

防滑手套

应急办

4

50

耐酸手套

应急办

10

51

防化安全靴

应急办

4

52

防化耐酸靴

应急办

10

53

绝缘胶鞋

应急办

10

54

沙袋

应急办

1524

55

沙子

应急办

3

56

白灰

应急办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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