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全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全力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指挥体系
2.1 区药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专家库及职责
2.3 现场处置小组
3 联防联控
3.1 资源共享
3.2 风险识别
3.3 风险会商
3.4 协调联动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监测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事件评估
5.3 分级响应
5.4 响应措施
5.5 级别调整
5.6 响应终止
5.7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恢复
6.2 分类处理
6.3 奖惩措施
6.4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信息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本预案说明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应对处置机制,指导规范应急处置流程,有效预防、科学控制、精准处置各类药品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北京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事件,主要是指对社会公众生命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健康的药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包括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药品但非药品质量安全引起的医疗服务、纠纷等事件,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处理。
1.4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药品安全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具体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指挥体系
2.1 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职责
2.1.1 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在经开区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管委会分管药品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总指挥,由经开区药品安全工作主责部门负责人任担副总指挥。(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由区相关委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组成(成员名单及其职责见附件2)。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药品安全应急协调小组职责为:
(1)贯彻落实国家及市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并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
(5)承担工委、管委会及安全应急委交办的工作;
2.1.2 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金融局,作为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的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商务金融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药品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承担区药品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
(3)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具体工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4)落实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区药品安全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授权发布有关信息;
(6)组织对药品安全事件开展调查评估;
(7)承担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各工作组
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组等8个工作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和事件发生地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通报事件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充分依托北京市药品安全专家力量,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
(2)医疗救治组。按照赋权管辖职责由社会事业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事件发生地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参加。根据管辖职责负责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工作。
(3)事件调查组。由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大兴公安分局、通州公安分局、事件发生地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药品安全事件性质和原因,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
(4)危害控制组。由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大兴公安分局、通州公安分局、事件发生地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药品监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新闻宣传组。由区宣传文化部牵头,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媒体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加大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6)社会稳定组。由社会工作部牵头,宣传文化部、城市运行局、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大兴公安分局、通州公安分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和事发地街镇参加。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提供支持。负责尽快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安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妥善处理因药品安全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8)应急保障组。由商务金融局牵头,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城市运行局、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交通大队、大兴公安分局、通州公安分局、事件发生地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物资储备与调用和应急物资市场价格的稳定。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和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的应急运输畅通。
2.2 专家库及职责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托市药品安全专家库负责成立区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的主要职责是:
(1)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药品安全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发布预警、应急响应的建议;
(3)对确定药品安全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4)参与制定、修订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5)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7)必要时参与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
(8)承担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现场处置小组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可视情设立现场处置小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 联防联控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药品安全事件,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扁平管理等联防联控机制。
3.1 资源共享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药品安全风险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重大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3.2 风险识别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于仅涉及本单位职责的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及时研判识别。对于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的药品安全风险信息,首先发现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判识别。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药品安全风险信息,由管委会组织综合研判和识别。
3.3 风险会商
经风险识别,获知较大级别及以上的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的指示,应及时组织紧急会商、进行趋势分析。会商的主要内容有:通报风险会商相关的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围绕风险信息,分析风险性质,确定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提出控制和纠正措施,确定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见和建议等。
会商单位及其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时可邀请涉事药品企业责任人以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3.4 协调联动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属地职责、监管职责联合行动、协调联动。
3.4.1 产品风险排除
根据需要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函或警示信息,视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属于共性安全风险的,视情况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或指导实施全域风险防控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风险程度较高的,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控制措施;存在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应按照要求报告工委、管委和市药监局,并采取控制措施。
3.4.2 管理风险排除
制定整改方案、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防范管理风险。
3.4.3 舆情风险排除
确定舆论引导、宣传方案,明确目标媒体、发布渠道和要求方式,发布权威声音,并及时监督反馈宣传效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澄清事实,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控制或消除不良影响。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监测
各有关部门应通过抽检信息系统、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投诉举报系统、舆情监测系统等搜集汇总药品安全信息。适时组织市场监管所、相关技术部门及专家对区内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会商,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存在的危害提出评估意见。
必要时经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批准同意,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发布药品警示信息或安全提示,开展科普宣传,公布咨询电话。
4.2 信息报告
4.2.1 责任报告主体
(1)药品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2)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报告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及其隐患的相关信息。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药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2.2 程序时限
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判为一般及以上级别药品安全事件信息后,立即内向工委、管委、党政办公室和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区宣传文化部等部门,书面报告不得晚于接报后1小时,详细信息报告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对接报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党政办公室、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宣传文化部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市药监局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一般药品安全事件,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药监局。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5分钟向区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检验 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在获知有可能导致药品安全事件的 相关信息后,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 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2.3 报告内容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明确死亡人数、重症人数、疑似人数;可能涉事产品、企业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研判、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和通讯方式等信息;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多次报送,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药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2.4 报告形式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4.2.5报告纪律
药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纳入管委会对各有关单位的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范围。
不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报送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一个年度内发生1次及以上瞒报、谎报或2次及以上迟报,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年度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企业应切实履行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开展自查整改等工作,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负责药品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5.1.1企业措施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药品企业(药品研发单位、药品上市许可证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履行报告义务,不得隐瞒、谎报、迟报。积极主动配合执法调查,监督抽查、流调溯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召回、主动停产停业等危害控制措施。
5.1.2政府措施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药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第一时间通知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药品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组织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药品进行检验;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工委、管委、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及市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药品上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协助调查工作,进行现场调查,依法监督企业召回相关药品,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药品进行检验,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工委、管委、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及市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在本市的应立即报告市药监局,由市药监局协调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处置。
5.2 事件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属于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属地区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监管事权、事件分标准,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药品安全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启动或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属于药品生产等环节的,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应及时上报市药监局,在市药监局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后配合做好响应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地域和人群等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5.3 分级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药品安全事件的级别,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4 响应措施
5.4.1 四级响应及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药品安全事件时,或者经分析研判认为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上述等级突发事件趋势时,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启动四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必要时,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赶赴事发地,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2)召开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部会议,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相关情况。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3)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对相关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组织开展抽样检测;对涉事产品采取暂停使用、查封扣押、责令召回和销毁等风险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回应社会关切,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和事件处置情况,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事件涉及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对药品安全事件受害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事发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6)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5.4.2 三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时,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及时向市药品应急协调小组报告,由市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三级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纳入市级统一领导。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负责人赶赴 现场,在区先期处置和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按照市药品应急协调小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4.3 二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时,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及时向市药品应急协调小组报告,由市药品应急协调小组综合研判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市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二级响应,并统一指挥协调药品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纳入市级统一领导。
5.4.4一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件时,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及时向市药品应急协调小组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一级响应,并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当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国家药监局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纳入市级统一领导。
5.4.5 未达到药品安全事件级别情况的应急处置
对于药品安全事件未达到一般级别的,由区药品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事发地公安分局以及疾病预防控制、药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 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根据事件发展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对药品安全事件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
当事件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或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6 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药品安全事件涉及患者病情稳定或损伤得到控制,24小时内无新发病例,涉事药品及其原料得到有效控制;
(2)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5.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具体按照经开区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药品安全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恢复
药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在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成员单位及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 分类处理
按照事件级别,根据调查结果和认定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分类处理措施。
(1)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等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2)确定是药品安全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并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3)确定是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由市药监局统一报请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
(4)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奖惩措施
对药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4 总结评估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管委会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开展评估,形成事件处置总结报告,深入分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视情况修订完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管委会、相关部门及各街镇,要加强药品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药品安全应急队伍,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7.2 经费保障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购买样品、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业务培训、应急演练、专家咨询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相关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具体事项和当年财力统筹保障。
7.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药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7.4 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标准配备应急处置基本装备,做好应急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外协物资的协调保障。
7.5 技术保障
药品安全事件的技术认定工作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药品安全事件时,受各级药品应急指挥机构委托的检验、检测、监测和评价机构应优先、立即开展检验、检测和评估工作,迅速为药品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6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预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管委会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8.2 本预案说明
本预案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由商务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