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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2022-01-28
  4. [成文日期] 2022-01-26
  5. [发文字号] 京技管〔2022〕13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2-02-07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已经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月20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

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强化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企业和公民各方责任意识、诚信意识,构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责任共同体,不断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经开区有关职能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驻区单位(以下简称“审批服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等途径,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和履行承诺等有关事项,行政相对人在提出事项办理申请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审批服务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在经开区管委会职权和事项管辖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推行办理告知承诺制,适用本办法规定。

行政相对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经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

第二章  告知承诺事项办理

第五条  告知承诺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审改办负责督促落实市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会同审批服务部门、监管执法部门编制经开区本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并严格论证事项办理程序、风险防控、后期监管、部门衔接等内容。

经开区告知承诺事项总清单由市级和本级两级清单组成。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通过经开区政务服务网(首都之窗—政务服务—切换区域至经开区)提供告知书和承诺书下载、线上申报、审查、查询、评价等服务。因特殊情况暂不能通过经开区政务服务网平台办理的告知承诺事项,经审改办同意,可通过线下方式完成。

第七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提供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在经开区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方便行政相对人查阅、下载或索取。

告知书、承诺书的格式文本采取统一制式。市级清单事项按照全市统一的格式文本。区级清单事项由审改办会同审批服务部门、监管执法部门,统一制作并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应当通过告知书向行政相对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和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审批服务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监管执法部门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审批服务部门确认行政相对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行政相对人解释、说明、申诉和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审批服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承诺书和基本信息,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经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

 (五)所作承诺是行政相对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条  承诺书经行政相对人签章后生效。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审批服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一条  告知书约定行政相对人在递交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十二条  审批服务部门受理经行政相对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原则上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告知承诺办理时限。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行政审批证件上注明行政相对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章  履诺核查和监管

第十三条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承诺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申报事项的办理情形是否正确,申报要件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未取得许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市级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履诺核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或逾期拒不整改的,撤销审批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审批决定,按照未取得审批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事项,鼓励采用“数字时间戳”技术。审批服务部门受理经行政相对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向行政相对人出具加盖“数字时间戳”的电子决定文书。

在履诺核查期限内,实施告知承诺的电子决定文书,加盖“数字时间戳”,限制行政相对人下载打印电子决定文书。履诺核查通过后,“数字时间戳”即行消失,行政相对人可自行打印审批决定文书。

未通过履诺核查的,审批服务部门对其进行教育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条件的,去除“数字时间戳”,行政相对人可自行打印审批决定文书;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审批服务部门收回加盖“数字时间戳”的电子决定文书,已发生的告知承诺审批行为同时失效,行政相对人不再具备经营资格,期间的经营活动按无证经营处理认定,并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告知承诺事项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综合执法机关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审批、监管、执法信息共享互用机制,强化协同监管;探索基于信用、风险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行业领域特点、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区分一般领域和重要领域,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一般领域原则上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结合监管对象的信用评价等级,在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对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监管。将行政相对人承诺事项及生产经营活动变动等行为纳入重点监管,适度增加核查比例和频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技术创新科技监管。发挥社会自治功能,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共治监管,促进形成“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监管格局,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六条  审批服务部门、监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记录公共信用信息,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形成行业信用评价机制。

完善共享应用机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应用,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合法合规开展共享应用,并将违诺失信等信息嵌入审批、监管、执法业务系统,主动向相关部门推送,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结合事项实际情况,将未履行承诺失信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所有失信行为均记入经开区诚信档案,并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失信情节采取差异化惩戒措施:

对于轻微失信行为,只记录不公示;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一至六个月;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对外公示,公示期为六至十二个月,并将失信行政相对人、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以及其他主要责任人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将有关情况归集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年内,行政相对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三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行政相对人在同一领域内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第十八条  信用监管部门应明确违诺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等。失信的行政相对人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监管部门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对于完成信用修复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依托经开区政务服务咨询热线,建立告知承诺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审批服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异议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告知承诺事项办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异议,除确需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介入事项外,异议处理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给予回复。

第二十条  审批服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生效承诺书作为行政决定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行政决定文书一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和其他涉密敏感信息的不予公开。

鼓励社会公众、行业协会、媒体及第三方机构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因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给国家、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批服务部门、监管执法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的;

(二)在告知书、承诺书中擅自变更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和所需材料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的;

(四)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审批服务部门、监管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实施告知承诺过程中,对因缺乏经验,出现偏差或造成失误的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第二十四条  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意识,将本部门可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计划、按步骤全部纳入告知承诺实施清单。告知承诺的实施情况纳入经开区绩效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不再执行。

 

附件:1.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市级清单事项)

          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区级清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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