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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落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掌握情况、科学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应急原则
  本预案的实施将认真贯彻执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协同应对;专兼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
  1.4应急任务
  1.4.1开发区环保局应急任务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环境保护部、市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
  (2)制修订开发区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接收到相关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辐射故信息的报告后,及时向市环保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4)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环境保护部及市环保局,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初步判定、先期调查和信息报告工作;
  (5)向开发区有关部门通报辐射事故情况,并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工作。
  1.4.2辐射工作单位应急任务
  辐射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应急指挥体系,制定相应的辐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实体保卫,切实有效地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规及应急预案,落实本单位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编制和修订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建立本单位辐射应急队伍或应急协作单位的联系,配备必要的辐射应急装备器材,开展应急相关培训与演练。
  (4)负责本单位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紧急处置、信息报告及事故恢复重建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处置经费;
  (5)对造成或可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人员送到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对丢失、被盗放射源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追缴;
  (6)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核技术利用单位由于工作人员失职、保管不力、操作不当或防范不严,导致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事故或被抢事件。
  (2)超剂量照射事故
  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人员误入工作区域、设备故障或工人员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人员短期内受照射剂量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剂量限值的辐射事故。
  (3)环境污染事故
  核技术利用单位由于工作人员失职、保管不力、操作不当,致使密封源破损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溢洒、泄漏,从而导致放射性工作场所或环境遭到污染的事故。
  (4)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5)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泄漏、泼洒、弥散,或者屏蔽体的屏蔽性能丧失或下降的事故。
  (6)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7)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8)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9)其他区县发生的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本区的参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2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内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2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或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3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2.4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场所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放射性物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a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3 应急响应组织及职责
  3.1组织机构
  成立“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应急调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和后勤保障组。
  组  长:李  英  (局  长)
  副组长:胡志山  (副局长)
  成  员:赵荦荦  (应急调查处置组组长)
  杜  洁  (应急监测组组长)
  姚  静  (后勤保障组组长)
  3.2主要职责
  3.2.1 领导小组职责
  领导小组由开发区环保局局长任组长,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部门、监测站及办公室负责人作为成员。其职责为:
  (1)批准发布开发区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批准应急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2)领导和指挥开发区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3)批准向市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的辐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批准或授权发布开发区环保局有关辐射事故新闻、信息和通报。
  (5)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培训和演练。
  3.2.2 应急组职责
  (1)应急调查处置组:由监察部门组成,共4人,监察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辐射事故现场调查,收集现场资料,确定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提出事故定性定级先期处理建议,做好信息的初报、续报与结果报告;协助市环保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开发区核技术利用单位应急准备的日常检查。
  (2)应急监测组:由监测站组成,共5人,监测部门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辐射应急监测响应的准备和管理,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报出监测数据。
  (3)后勤保障组:由办公室组成,共3人,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辐射事故中车辆、人员、医疗、通讯等后勤保障,协调落实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求。
  4 应急行动
  负责开发区辐射事故的先期调查和初步判定工作,并协助北京市环保局实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4.1报告与启动
  发生辐射事故时,辐射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向开发区环保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报告。涉及放射源的应同时向开发区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大兴区卫生部门报告。
  开发区环保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督促辐射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报告。
  4.2联络与信息交换
  开发区环保局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市环保局、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应急期间的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先期处置                                                            
  开发区环保局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定性监测和应急监察工作,了解事故状态,分析调查事故原因,预判发展趋势,督促辐射事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防止辐射污染蔓延,避免事态扩大,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先期调查信息和处置情况向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环保局报告。
  4.4对外协调
  当现场检查发现发生以下事故或情形时,应当及时与公安、卫生等部门进行协调。
  (1)放射源丢失或被盗;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需要对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安全保卫的,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伤害的,与卫生部门进行联系;
  4.5分级响应
  开发区区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发生一般、较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协助市环保局实施应急响应,开发区环保局辐射应急人员为先期处置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第一响应力量,迅速派出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应急监测,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区域警戒,配合市环保局完成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协助环境保护部、市环保局实施应急响应。开发区环保局辐射应急人员为处置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第一响应力量,迅速组织应急力量抵达现场,控制事态发展,疏散撤离现场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或减少事故在本辖区内的影响。
  4.6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开发区环保局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协助有关部门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 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5.1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为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
  由市环保局依据应急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进入事故调查和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协助市环保局评价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提出并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拟定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3)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各项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进行修订,经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5.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一周内向市环保局提交总结报告。
  6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开发区环保局应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按照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工作;
  (4)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6.1人员能力
  6.1.1宣传教育
  开发区环保局要积极组织开展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6.1.2应急培训
  应急培训旨在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
  局辐射事故应急体系所有成员均应接受培训。积极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
  6.1.3应急演习
  应急演习旨在检验应急预案及其配套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
  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综合演习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开发区环保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和程序的有效性而举行的演习。专项演习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习。
  综合演习每两年举行一次。专项演习应按应急响应组织类别和具体响应任务定期举行,每年不少于一次。同时积极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各类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6.2应急保障
  6.2.1应急资金
  开发区环保局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开发区财政局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2应急设施设备
  开发区环保局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需要,建设能够互联互通的、统一配套、用于应急准备与响应的设施、设备,包括指挥设施、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人员防护设备、辐射监测设备等。
  6.2.3应急预案的评议和修改                                 
  辐射事故终止和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议,决定是否修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修订后需报市环保局备案。
  7 附则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批准,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及其实施程序定期修订。与北京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修改同步进行,修改后报北京市环保局备案。
  8 名词术语解释
  (1)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3)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4)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5)外照射:是指体外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外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增大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采取屏蔽措施等。
  (6)内照射:是指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作为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内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为:包容、隔离,净化、稀释,遵守规章制度、做好个人防护。
  (7)Ⅰ类放射源:属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8)Ⅱ类放射源:属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9)Ⅲ类放射源:属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10)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11)Ⅴ类放射源:属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12)辐射事故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辐射事故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辐射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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