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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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