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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会计处。


  附件: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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