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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255号聂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255号

  申请人聂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卞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申请人聂某(以下简称聂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聂某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委提出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惠玉伟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聂某及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聂某请求某单位支付:

  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期间奕斯伟奖金差额22800元。

  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 

  1.入职时间及岗位:2012年5月14日入职,室内设计师。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4日至2015年4月13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为2015年4月13日至2018年4月12日,2018年4月13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离职时间:2023年8月9日。

  4.工资支付情况:某单位未支付聂某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期间奕斯伟奖金差额22800元。

  本委认定及理由:某单位认可应支付聂某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期间奕斯伟奖金差额22800元,故本委对聂某的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某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聂某支付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期间奕斯伟奖金差额二万二千八百元整。

  本裁决对某单位为终局裁决。某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聂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惠玉伟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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