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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7673号贾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7673号

  申请人贾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谷某。

  申请人贾某(以下简称贾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贾某于2024年9月30日向本委提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惠玉伟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 贾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谷某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某申请称:我于2013年7月15日入职,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任产品主管,2024年1月25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因公司未支付年终奖,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单位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金67500元。

  某单位辩称:我公司不同意贾某的申请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我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年终绩效奖金根据公司每年公布的奖金方案执行,原则上根据当年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决定是否发放及具体发放办法。公司发布的中国年终绩效奖金享受资格文件中明确规定2020年3月31日(即年终绩效奖发放日)仍在职的员工有资格享受年终奖金,服务至当年12月31日就有资格享受绩效奖金。二、我公司被某单位收购后,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修改了公司人事制度和政策变更的说明,对年终绩效奖进行明确说明。在现有基础上(员工在年终绩效奖金发放日仍在职的员工有资格享受),员工在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日前提出辞职的,将不享受年度绩效奖金。三、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在贾某离职前就年终绩效奖进行了沟通,告知如果在绩效奖金发放日前辞职,按照公司规定将不享受年终奖金,贾某在知道规则的情况下仍选择了主动辞职。

  经查:贾某称其2013年7月15日入职某单位,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2016年7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15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任产品主管,月工资标准为27000元左右,每月8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不清楚执行的工时制,2024年1月25日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贾某提供了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载明自2020年7月15日起,月薪税前工资人民币20770元/月。某单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贾某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5440元+车补1200元。

  贾某称年终绩效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其提供了《纳税明细截图》显示:2022年2月,所得税项目小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63850元,扣缴义务人为某单位。2023年2月,所得税项目小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88022元,扣缴义务人为某单位。某单位表示绩效奖金并非工资的组成部分,因为年终奖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需要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为证明公司对于年终绩效奖金规定及贾某知悉相关规定,某单位提供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签收单》《中国年终绩效奖金享受资格》《公司人事制度和政策变更的说明》。《员工手册》4年终绩效奖4.1年终绩效奖金根据公司每年公布的奖金方案执行,原则上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和个人业绩决定是否发放及具体发放办法。《员工手册签收单》显示:贾某确认收到公司制定和修改的员工手册及相关附件规范……下方有贾某签名印记,日期为2019年10月9日。《中国年终绩效奖金享受资格》显示:2019中国年终绩效奖金享受资格2020年3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公司人事制度和政策变更的说明》5.3年度绩效奖金5.3.1发放条件: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员工在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日前提出辞职的,将不享有年度绩效奖金。5.3.2计算标准:员工的年度绩效奖金以员工当年1-12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准,原则上随次年2月工资一起发放。为证明该文件程序合法,公司提供了关于《公司人事制度和政策变更的说明》的平等协商会议纪要,第四届工会代表大会暨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通过《公司人事制度和政策变更的说明》的决议,《第四届工会代表大会暨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签到表》。

  某单位提供的内部办公系统沟通截图显示:2024年1月5日人力资源主管张某与贾某沟通记录,张某:准备离职?这个日期走,某单位不给年终奖,年终发放前提出辞职不给,员工手册上有规定的,辛辛苦苦干一年,年终奖不拿有点亏呀。贾某:嗯嗯,明白,不想拖了,没意思。我得争取一下,仲裁拿不到我就死心了。

  贾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表示2023年年终奖是为2023年一整年工作发放的,其2023年已经工作满一年,年终奖只是随2024年2月份工资发放,但是不代表没有年终奖。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纳税明细截图》《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签收单》《中国年终绩效奖金享受资格》《公司人事制度和政策变更的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贾某提供了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某单位也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认定2020年5月18日至2024年1月2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年终奖性质,根据贾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中未包括年终奖金,再结合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关于年终绩效奖金相关的规定,可以确认贾某固定工资构成中并不包括年终奖。

  关于年终奖发放条件,某单位提供的《公司人事制度和政策变更的说明》可以确定员工在年度绩效奖金发放日前提出辞职的,将不享有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人力资源张某与贾某的沟通可以确定公司提醒贾某注意公司在年终奖方面的规定,如果在发放之前辞职将不享受年终奖。贾某已知悉年终奖将随2024年2月份工资在3月发放,其仍在2024年1月25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贾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也是基于当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作出的决定,其明知当时的离职而不能享受年终奖,即应承担不再具备2023年度年终奖发放资格的后果。故,对于贾某要求某单位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金67500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裁决如下:

  驳回贾某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单位为终局裁决。某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贾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惠 玉 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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