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7059号田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7059号
申请人田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1,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2,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田某(以下简称田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1(以下简称某单位1)、被申请人某单位2(以下简称某单位2)劳动争议一案,田某于2024年9月2日向本委提出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胡梦妍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田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4年9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单位1、某单位2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但某单位1、某单位2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申请称:我于2020年11月19日入职某单位2任设计师职务,2023年4月12日某单位2与我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签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工资,某单位2未按协议的履行时间支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一、某单位1支付2024年6月7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第2条款的补偿金共计156590.81元;二、某单位1支付2024年6月7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合同协议书》中第3条款款项工资24976.47元;三、某单位2对1-2条承担连带责任。
某单位2、某单位1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关于仲裁请求一,根据田某与某单位2、某单位1于2024年6月7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截止至2024年9月10日,某单位1应付第一期经济补偿金金额为 41757.55元(税前),某单位1未支付;其余各期经济补偿金未到支付期。二、关于仲裁请求二,根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某单位2应向田某支付工资,支付田某工资情况如下:1.于2024年7月18日向田某支付2022年3月工资 4105.75 元;2.于2024年7月18日向田某支付2023年3月工资894.25元;3.于2024年8月8日向田某支付2023年3月工资1917.37元;4.于2024年8月8日向田某支付2023年10月工资 3082.63元;5.于2024年9月2日向田某支付2024年5月工资 2000元(经结算,田某2024年5月工资为8259.44元);6. 于2024年9月2日向田某支付2024年6月工资 3034.53元(经结算,田某2024年5月工资为3034.53元)。结合以上支付及结算情况,某单位2应向田某支付2022年3月、2023年3月、2023年10月、2023年11月、2024年2月、2024年3月工资合计28717.03元,实际已支付10000元,剩余18717.03元未支付;某单位2应向田某支付2024年5月、2024年6月工资合计11293.97元,实际已支付 5034.53元,剩余6259.44元未支付。总计,某单位2共剩余工资24976.47元未支付。三、关于仲裁请求三,根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某单位2仅对该协议第2条第3款最后一期经济补偿金(暨2024.11.30前支付的31318.16元)以及该协议第3条所约定的工资承担给付义务。综上,田某的部分仲裁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恳请贵委充分采纳某单位2、某单位1上述答辩意见,驳回田某不适当的仲裁请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田某称其于2011年5月21日入职某单位2,任高级行政经理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23年5月21日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11000元,每月15日以某单位2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23年6月7日其与某单位2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14日解除,依据协议尚有经济补偿金156590.81元、工资24976.47元未支付,协议约定经济补偿金由某单位2,某单位2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田某提交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予以证明,并当庭展示了原件及原始载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盖章处有与某单位2全称相同公章印迹,乙方处有田某签字,丙方盖章处有与某单位1全称相同公章印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2023年06月15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2.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如下款项:①乙方工资按照实际出勤情况结算至离职之日(即2024年06月14日)。②基于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56590.81元整(大写壹拾伍万陆仟伍佰玖拾元捌角壹分整)。甲方同意乙方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进行支付。③经济补偿金发放时间及支付金额如下:2024年08月31日前支付补偿金金额41757.55元(税前)。2024年09月30日前支付补偿金金额41757.55元(税前)。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补偿金金额41757.55元(税前)。甲乙丙同意以上金额合计125 272.65元由丙方支付。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补偿金金额31318.16元(税前)。甲乙方同意以上金额由甲方支付。在支付时甲方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乙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乙方同意并确认:①乙方工资结算至2024年06月14日。月度工资参照员工合同标准执行,根据员工出勤记录进行结算。乙方2022年03月、2023年03月、10月、11月、2024年02月、03月待支付工资28717.03元。2024年05月、06月工资由甲方于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何大贵向其发送欠薪截屏显示缓发工资为22976.47元、缓发奖金为2000元。
上述事实有田某的陈述、庭审笔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某单位2、某单位1全称相同公章印迹和田某的签字,《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系从其个人微信截屏所得,某单位2、某单位1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本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已明确约定某单位2与田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15日解除,某单位2应向田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6590.81元,并分为四笔,截至开庭当日(2024年9月25日)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的补偿金41757.55元已至支付期限。本委对其主张某单位2支付其到期部分经济补偿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未到期部分补偿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三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某单位2向田某工资支付至2024年6月14日,田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对方发出的缓发薪资与奖金的合计金额与其主张一致。某单位2、某单位1提交的答辩状载明的未发工资金额与田某主张一致,综上,本委对田某主张某单位2承担24976.47元工资的支付义务予以支持。
关于连带责任。三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三方均同意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的补偿金41757.55元经济补偿由某单位1支付,基于协议约定本委对田某主张某单位1就该部分经济补偿承担支付义务予以支持,协议未约定某单位1的工资支付义务,本委对其第二项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某单位1、某单位2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单位1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支付解除协议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四万一千七百五十七元五角五分;
二、某单位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田某支付解除协议约定的工资差额二万四千九百七十六元四角七分。
三、某单位2就第一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田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胡梦妍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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