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裁决书公开

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6460号王某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6460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王某某于2024年8月9日向本委提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孙剑独任审理。本案于2024年8月29日经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4年8月13日向某单位邮寄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但某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申请称:2024年1月我与某单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某单位无故不支付我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某单位支付:一、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应发工资24800元;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

  某单位未答辩。

  经查:王某某称其于2023年2月1日入职某单位, 岗位为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1月31日,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2024年1月31日离职,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薪资结算至2024年1月31日,2024年3月31日之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000元。王某某称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其为全勤,某单位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某单位未按协议向其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此其提交了《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个人所得税APP截图予以证明。《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盖章处均有某单位名称相同公章印迹,乙方处均有王某某签字字样,《劳动合同书》显示王某某入职时间、期限、月工资标准、岗位均与王某某所称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的薪资结算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金额为21000元,约定支付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个人所得税APP截图系通过王某某本人手机点击APP进入,显示202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某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为王某某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具体为2023年10月10300元,11月8276.4元,12月10330元,2024年1月8261.4元,2月10330元。

  上述事实有王某某的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个人所得税APP截图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甲方盖章处有某单位名称相同公章印迹,乙方处有王某某签字字样,个人所得税APP截图系通过王某某本人手机点击APP进入,某单位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上述证据均予采信,确认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王某某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某某主张某单位未向其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工资,未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王某某支付,应承担不利后果,经核算,王某某第一项申请请求金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故本委对王某某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申请请求均予以支持。

  某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应发工资二万四千八百元整;

  二、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一千元整。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孙  剑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婉茹

相关新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