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获评单位由三方会议办审定
根据《办法》规定,评选活动由用人单位、工业园区自荐申报,评选工作由开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区三方会议办)具体组织实施。各申报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开发区三方会议办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点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落实情况、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开发区总工会对企业工会组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等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推进;开发区企协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加强对先进经验的宣传推广等。
和谐劳动关系单位创建标准
(1)人力资源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劳动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有序。
(2)依法保障职工劳动经济利益。严格执行国家工时管理制度、休假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无重大伤害和职业伤害事故发生。
(3)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
(4)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5)工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引导企业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认同企业文化;积极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献计出力。
(6)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7)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评选当年,未发生因用人单位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和用人单位重复败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未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创建标准
(1)园区内用人单位全面达到和谐劳动关系单位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园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未发生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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