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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2. [制发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20-12-21
  5. [发文字号] 京技管〔2020〕107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0-12-28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与群防群治有效结合,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北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6〕2号)和《北京市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线索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的行为线索,或为此组织开展宣传造势等活动的线索。

  本实施细则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规定举报途径,向非法集资举报受理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证据材料是指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传单广告、合同协议、交易记录或活动照片等材料。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经开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小组负责,包括公布本区非法集资举报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举报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受理非法集资行为举报、线索收集上报,负责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的审核和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

  (二)具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行为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举报内容客观真实;

  (四)对于相关部门发现风险线索、挽回群众损失具有一定价值作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经查证、举报材料不属实的;

  (二)举报事实和证据事先已被掌握或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负责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四)举报人已因某举报内容受奖,又在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提供有效内容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该线索查处确有帮助的,也应予以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经评议为奖励线索的,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主分配;

  (三)原则上同一举报人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但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发现处置工作提供帮助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规定途径进行举报,方式如下:

  (一)电话举报:拨打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电话12345;

  (二)信件举报:邮寄地址为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商务金融局,邮编100176;

  (三)邮件举报:向商务金融局邮箱BDAJRC@163.com发送举报邮件;

  (四)就近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五)到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对象、举报事实、举报证据并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及联系电话。受理部门应及时整理举报信息,形成举报线索。举报人将线索举报到其他相关部门的,由受理部门负责将线索转交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小组办公室(商务金融局)。

第四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按规定作出奖励决定。由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小组进行认定,确定予以奖励的风险线索,根据评定标准决定具体奖励金额并签署风险线索奖励认定表。对重要线索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九条 本细则奖励形式为发放现金。

  第十条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人数、涉及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如下:

  (一)经核查,举报的线索情节较轻、不涉及犯罪的,风险线索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下(含)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风险线索参与人数在100人-1000人(含)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风险线索参与人数在1000人-10000人(含)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风险线索参与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给予1500元奖励;

  (二)举报的行为涉嫌犯罪并经公安机关立案的,可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三)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经司法判决后可再次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二条 商务金融局按预算管理要求追加预算,财政审计局予以资金保障。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三条 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小组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励发放凭证等。特别重要线索单独建档。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违规人员责任。举报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小组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举报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布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等个人信息。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对有关违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各相关单位、各镇街应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对风险举报途径的知晓率,在保护举报人的前提下对兑奖实例广泛宣传,切实激发群众关注和参与热情。进一步调动社区网格员、巡查员、联络员、志愿者、基层社会组织、楼宇物业、房屋出租人、承租人、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群体举报积极性,确保线索质量。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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