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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2. [制发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3. [实施日期] ----
  4. [成文日期] 2020-11-09
  5. [发文字号] 京技管〔2020〕95号
  6. [失效日期] ----
  7. [发布日期] 2020-12-04
  8.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政府,中关村园区管委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区域评估+标准地+告知承诺制+政府配套服务"工作模式,积极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化改革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制定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北京市人民政府

     管 理 委 员 会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新高地,探索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新机制,推进土地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推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 》(京政发〔2017〕39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9〕22号)等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地标准化,是指在"供地标准化、审批便利化、管理规范化、违约契约化、信用体系化"基础上,构建集事先告知标准、签订标准协议、按标施建、对标验收、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于一体的产业项目精细化管理制度体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亦庄新城范围(225平方公里)内新批产业投资项目国有建设用地,逐步有序地从工业用地向仓储、研发及总部类商业办公用地等延伸。

  第四条 经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负责产业用地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出让前准备

  第五条 经开区结合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及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主导产业组团布局,划定各街区标准化用地区域范围,推进产业集聚,逐步实现主导产业在亦庄新城组团式布局、街区内统筹。

  第六条 经开区按照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开展各街区区域综合评估。区域综合评估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估、水影响评估、文物保护评估等。根据区域有关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向社会公布负面清单。

  对符合区域综合评估要求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原则上不再重复开展相关评价工作,特殊项目、重大规划调整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区域综合评估原则上纳入亦庄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成果。多个街区合并开展区域评估的,经专家技术审查论证后,按照管委会工作流程审定并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七条 经开区按照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区域综合评估,根据企业发展不同周期,结合不同产业特点分类制定标准化工业用地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规划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科技创新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其他配套指标等。

  第八条 经开区分区域分产业确定土地出让前的通平条件。在土地出让前,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前所必须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热力、燃气、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三章  土地出让

  第九条 经开区根据街区功能定位、用地指标体系明确各地块准入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入区审查,明确项目准入意见。对准予入区的产业项目,签订《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入区协议》(以下简称《入区协议》),协议中载明具体地块出让时具备的通平条件、评估标准、地块指标要求、建设进度、达产复核、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经开区按照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审议土地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土地"招拍挂"工作。企业竞得土地后,应与经开区管委会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

  第十一条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通过先租后让方式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后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取得标准化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项目主体,未经管委会同意不得转让土地、变更股权。

  第四章  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 经开区就项目提前开展审批服务,对产业投资项目分类定制审批流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精准化的技术咨询、集中辅导、代办帮办等服务,确保项目高效落地。

  第十三条 对符合经开区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审批事项,项目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相关制度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具体要求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过程监管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经开区建立覆盖项目准入、审批服务、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信用监管等协同服务机制,实现覆盖产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对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的技术编制等第三方工程参建单位,开展服务质量和绩效评价,引导建设单位科学选择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提高技术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项目开工后,经开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施监管,会同属地相关部门重点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按季度对区内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管档案,对项目参建单位的违规处理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规划核验、消防验收等工作。企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环节进行监督,对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经开区建立产业项目促进机制,定期跟踪调度项目进展和达产复核情况。

  因项目方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或未按约定的建设进度竣工的,按照《入区协议》和《出让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产业项目达产复核不合格的,若达产年产值或税收达到签约时经开区准入标准及以上的,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若达产年产值和税收均未达到签约时经开区准入标准的,按入区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开区建立企业综合评价制度,对通过达产复核的企业,按照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分类管理服务。通过综合运用差别化政策手段,实施正向引导激励,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技术、高成长性企业集聚;落实反向倒逼措施,倒逼落后和严重过剩产能退出,促进低效企业转型升级。

  第二十条 综合执法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双告知、双公开"原则,将企业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城市更新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对已无法满足地块使用条件的项目,纳入城市更新管理,强化土地集约利用。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将产业用地标准化管理纳入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统一对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对守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支持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对违诺失信行为实施分等级管理,区分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所有失信行为均记入企业经开区诚信档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经开区建立失信修复机制,明确修复渠道、修复方式、修复期限和修复程序等内容。失信行政相对人按照规定程序完成信用修复的,停止失信公示,移出联合惩戒目录,修复信息归集至市级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四条 经开区将标准化产业用地纳入"智慧亦庄"地理信息系统,通过线上平台全面展示、公布经开区已成交、已公告、计划出让的地块信息、所在园区的信息及周边交通、商业等配套设施信息。企业可按投资、能耗、排放、税收等指标条件,查询投资项目准入门槛,实现土地区域评估、指标体系等要素信息的线上查询、线上追踪。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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