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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2. [制发单位]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3. [实施日期] 2013-01-05
  4. [成文日期] 2013-04-27
  5. [发文字号] 京技管〔2013〕41号
  6. [失效日期] 2024-11-13
  7. [发布日期] 2013-04-27
  8. [有效性] 失效

(失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力就业班车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大兴区劳动力就业工作,着力解决大兴区劳动力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上下班交通不便的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区各镇、街道和在开发区注册、经营并纳税的企业(以下简称用车单位)。

  第三条 用车单位开通由大兴区各镇或街道直达开发区内企业的就业班车,可以根据本办法申请补贴资金。就业班车须为30座以上的车辆,并不得向乘车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开发区设立就业班车补贴资金,从开发区“促进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监督等工作。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用车单位所开通就业班车的运行距离,按照以下标准对用车单位给予资金补贴。

  (一)对于单程在20公里(含)以下的就业班车,每月每辆补贴1万元;

  (二)对于单程在20公里以上、40公里(含)以下的就业班车,每月每辆补贴1.4万元;

  (三)对于单程在40公里以上的就业班车,每月每辆补贴1.8万元;

  第七条 申请就业班车补贴资金的用车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车单位是开发区内企业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以大兴区一个镇或街道为单位的劳动力30人以上(含30人)。

  (二)用车单位是大兴区各镇、街道办事处的,自2011年1月1日起,向开发区内用人单位提供本地区劳动力50人以上(含50人)。

  第八条 用车单位申请就业班车补贴,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日到10日向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业班车补贴资金审批表;(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租车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招用的或各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大兴区户籍人员花名册(附表2);

  (五)乘车人员有效身份证明;

  (六)用车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七)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乘车人身份及参保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条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审核意见报送开发区管委会,经批准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的账户。

  第十一条 用车单位必需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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