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大兴区劳动力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劳务派遣单位的作用,鼓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大兴区劳动力,稳定和扩大大兴区劳动力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大兴区各镇、街道所属,并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上单位均需在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条 劳务派遣补贴资金从开发区“促进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力是指大兴区劳动力和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中,涉及通州区台湖镇、马驹桥镇的征地拆迁农村劳动力,并且劳动力所在用工单位工商注册地或经营地须在开发区。
第五条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力可享受劳务派遣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从劳务派遣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开始计算。但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就业岗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自身提供的就业岗位除外。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于每个季度结束的次月20日至30日向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上一季度的补贴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补贴的报告;
(二)补贴资金审批表(表1);
(三)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表2);
(四)劳务派遣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申请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
(八)劳务派遣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复印件;
(九)其他所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补贴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初审符合条件的,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开发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准并提出核准意见,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由开发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的账户。公示有异议的,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条 开发区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实行。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力的办法》(京技管〔2010〕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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