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法修订完成 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国家实验室首次“落实入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12月24日完成了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科技进步法1993年颁布施行,曾于2007年进行修订。作为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技进步法对促进科技事业长足进步、推动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新发展阶段,科技事业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科技进步法进行修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充分体现我国科技领域改革发展经验成果,全面反映促进科技创新的实践需求。
为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
为加大科研投入力度,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科技进步法还首次突出“国家实验室”是重要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要求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
针对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较重问题,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规定,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还在提升对科技人员激励水平,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强化区域科技创新,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家强调要对科技创新尤其是基础研究加大投入,并提出2021年基础研究投入增长10%以上。此外,还提出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的政策,完善项目和人才评审机制等,以减少科技人员不合理的负担,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真正的科技创新中。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科院上海物理技术研究所研究员王建宇表示,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基础研究是原始创新的核心和关键。现在政策已经很到位了,加上法律层面保驾护航,只要能够真正落实即可。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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