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全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全力保障辖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2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指挥体系
2.1 区疫苗质量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专家库及职责
2.3 现场处置小组
3 联防联控
3.1 资源共享
3.2 风险识别
3.3 风险会商
3.4 协调联动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监测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事件评估
5.3 分级响应
5.4 处置措施
5.5 级别调整
5.6 响应终止
5.7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恢复
6.2 分类处理
6.3 奖惩措施
6.4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经费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信息保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本预案说明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北京市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北京市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质量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发生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医疗事故、不合理使用疫苗等不涉及疫苗质量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具体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 指挥体系
2.1 区疫苗质量安全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及职责
2.1.1 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在经开区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管委会分管疫苗质量安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总指挥,由疫苗质量安全工作主责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单位成员由区委办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组成(成员名单及其职责见附件2)。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职责为:
(1)落实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情况;
(4)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并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
(5)承担工委、管委会及安全应急委交办的工作。
2.1.2 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金融局,作为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的工作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商务金融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疫苗质量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承担区疫苗应急处置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
(3)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具体工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4)落实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蔓延扩大;
(5)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授权发布有关信息;
(6)组织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开展调查评估;
(7)承担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各工作组
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事件调查组等8个工作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和事件发生地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通报事件信息,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充分依托北京市疫苗质量安全专家力量,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支持。
(2)医疗救治组。按照赋权管辖职责由社会事业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参加。根据管辖职责负责制定救治方案,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工作。
(3)事件调查组。由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大兴公安分局、通州公安分局、事件发生地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调查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性质和原因,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防范意见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办。
(4)危害控制组。由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综合执法局、大兴公安分局、通州公安分局、事件发生地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与相关专业技术机构配合开展事件所涉疫苗的检测、评估;对相关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追踪、追溯、召回涉事问题疫苗,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新闻宣传组。由宣传文化部牵头,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言人,组织汇总新闻发布信息,统一新闻口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媒体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加大疫苗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6)社会稳定组。由社会工作部牵头,宣传文化部、城市运行局、社会事业局、商务金融局、大兴公安分局、通州公安分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和事发地街镇参加。根据职责范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秩序维护和交通疏导工作;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提供支持。负责尽快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的安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妥善处理因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他事项,尽快消除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秩序。
(8)应急保障组。由商务金融局牵头,社会事业局、财政国资局、城市运行局、综合服务保障中心、交通大队、大兴公安分局、通州公安分局、事件发生地属地街镇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物资储备与调用和应急物资市场价格的稳定。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和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的应急运输畅通。
2.2 专家库及职责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托市疫苗质量安全专家库负责成立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的主要职责是:
(1)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是否发布预警、应急响应的建议;
(3)对确定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4)参与制定、修订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5)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6)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联防联控、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7)开展疫苗安全科普宣传,正向引导舆论;
(8)承担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处置小组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可视情况设立现场处置小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3 联防联控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扁平管理等联防联控机制。
3.1 资源共享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综合利用和资源共享。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发现的重大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及时报告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3.2 风险识别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对于仅涉及本单位职责的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应及时研判识别。对于涉及两个以上成员单位的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首先发现隐患的单位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研判识别。对带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由管委会组织综合研判和识别。
3.3 风险会商
3.3.1 会商形式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召集成员单位开展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会商。经风险识别,获知较大级别及以上的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时,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紧急会商、进行趋势分析。
3.3.2 会商人员
会商人员根据需要可为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及其人员,也可为部分成员单位及其人员。必要时可邀请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专家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3.3.3 会商内容
通报风险会商相关的疫苗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围绕风险信息,分析风险性质,确定风险点及其风险程度,提出控制和纠正措施,确定防范化解风险的意见和建议等。
3.4 协调联动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属地职责、监管职责联合行动、协调联动。
3.4.1 产品风险排除
根据需要发布安全风险提示函或警示信息,视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属于共性安全风险的,视情况安排部署专项整治或指导实施全域风险防控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风险程度较高的,可以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控制措施;存在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的,应按照要求报告工委、管委和市药监局,并采取控制措施。
3.4.2 管理风险排除
制定整改方案、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防范管理风险。
3.4.3 舆情风险排除
确定舆论引导、宣传方案,明确目标媒体、发布渠道和要求方式,发布权威声音,并及时监督反馈宣传效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公众澄清事实,加强正面引导,有效引导舆论,最大限度控制或消除不良影响。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风险监测
各有关部门应开展日常疫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测、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疫苗质量安全重要舆情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监测信息主要包括:
(1)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舆情信息,是指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网络等媒体及其他社会传播渠道上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相关信息;
(2)疫苗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抽样检测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中发现的涉及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
(3)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或获知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告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4)药品(疫苗)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监测到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5)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6)各成员单位上报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7)其他渠道获取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
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收集、分析、跟踪、研判等工作,根据可能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造成的危害,可以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1)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2)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
(3)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4)开展相关科普宣传,公布咨询电话等。
4.2 信息报告
4.2.1 责任报告主体
(1)药品监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2)承担疫苗检验检测的机构;
(3)承担疫苗不良反应监测的机构;
(4)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报告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及其隐患的相关信息。
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2.2 程序时限
按照属地原则逐级上报,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同步越级报告。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判为一般级别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后,立即向工委、管委、党政办公室和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区宣传文化部等部门,书面报告不得晚于接报后1小时,详细信息报告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对接报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党政办公室、安全应急委办公室分别按规定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办报告,宣传文化部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疫苗质 量安全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市药监局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小时。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 15 分钟向安全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 30 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在获知有可能导致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相关信息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2.3 报告内容
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主要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明确死亡人数、重症人数、疑似人数;可能涉事产品、企业信息等)、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研判、报告单位、联络员和通讯方式等信息;
(2)续报: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续报可多次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每天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影响因素、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监管措施完善建议等,应在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4.2.4 报告形式
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网络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报告时应确保信息核实无误,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4.2.5 报告纪律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纳入管委会对各有关单位的年度药品(疫苗)安全工作评议考核范围。
不按规定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报送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一个年度内发生1次及以上瞒报、谎报或2次及以上迟报,以及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年度药品(疫苗)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原则,企业应切实履行疫苗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开展自查整改等工作。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负责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5.1.1企业措施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履行疫苗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履行报告义务,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漏报;认真排查主体责任工作落实情况;积极主动配合执法调查、监督抽检、流调溯源,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开展自查、整改工作,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召回、主动停产停业等危害控制措施。
5.1.2政府措施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接到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协调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对患者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第一时间通知到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进行现场核实,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疫苗的名称和生产批号,不良事件表现,事件涉及的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组织对疫苗生产、使用所涉及企业或单位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组织对相关疫苗进行检验;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工委、管委、安全应急委及市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不在本行政区域的,应立即通知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协查工作,进行现场调查,依法监督企业召回相关疫苗,组织对疫苗生产企业的相关疫苗进行检验,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工委、管委、安全应急委办及市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在本市的应立即报告市药监局,由市药监局协调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现场调查处置。
5.2 事件评估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发生后,属于疫苗使用环节的,属地区药品监管部门依照监管事权、事件分标准,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依法组织开展事件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核定事件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启动或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地域和人群等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5.3 分级响应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级别,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4 处置措施
5.4.1 四级响应及措施
发生一般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或者经分析研判认为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上述等级突发事件趋势时,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启动四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必要时,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在市级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在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件危害:
(1)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赶赴事发地,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2)召开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会议,收集、分析、汇总、上报相关情况。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3)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对相关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组织开展抽样检测;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4)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5)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主动、及时、准确、客观的回应社会关切,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和事件处置情况,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大疫苗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提高全民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意识,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6)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卫生机构、事件涉及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受害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对受影响人群进行相应安置处理,保障事发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信息保障、医疗保障、人员与技术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等,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5.4.2 三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较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及时向市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报告,由市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三级响应,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纳入市级统一领导。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负责人赶赴现场,在区先期处置和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按照市疫苗应急协调小组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4.3 二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及时向市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报告,由市疫苗应急协调小组综合研判提出启动二级响应建议,市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二级响应,并统一指挥协调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纳入市级统一领导。
5.4.4一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及时向市疫苗应急协调小组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 的基础上启动一级响应,并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当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国家药监局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级指挥机构纳入市级统一领导。
5.4.5 未达到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级别情况的应急处置
对于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未达到一般级别的,由区疫苗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事发地公安分局以及疾病预防控制、疫苗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 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根据事件发展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
当事件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或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区域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发生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可视情况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6 响应终止
(1)终止条件: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涉及患者病情稳定或损伤得到控制,24小时内无新发病例,涉事疫苗及其原料得到有效控制;
(2)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5.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具体按照经开区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疫苗质量安全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恢复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在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处置、慰问、医疗救治、赔(补)偿、保险理赔、征用物资和救援费用补偿等事项,尽快消除影响,做好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等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2 分类处理
按照事件级别,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分类处理措施。
(1)涉嫌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等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并协助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2)确定是疫苗质量安全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并督促其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3)确定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3 奖惩措施
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6.4 总结评估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管委会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开展评估,形成事件处置总结报告,深入分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视情况修订完善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加强疫苗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疫苗质量安全应急队伍,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对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并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
7.2 经费保障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购买样品、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业务培训、应急演练、专家咨询等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相关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具体事项和当年财力统筹保障。
7.3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疫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
7.4 物资保障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标准配备应急处置基本装备,做好应急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外协物资的协调保障。
7.5 技术保障
疫苗质量安全事件的技术认定工作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领域专家承担。当发生疫苗质量安全事件时,受各级疫苗应急指挥机构委托的检验、检测、监测和评价机构应优先、立即开展检验、检测和评估工作,迅速为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6 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预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管委会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8.2 本预案说明
本预案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由商务金融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