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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基金红线 共筑安全防线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就是守护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和医疗保障制度的根基。然而,在基金运行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种种手段侵蚀医保基金,严重损害了医保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针对此类行为,2026年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为规范医保基金使用、强化监督管理提供了更加精细化的法律依据。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医保基金安全意识,本期专栏选取三个欺诈骗保典型案例加以剖析,以案示警,防微杜渐。

  案例1

  斩断回流药品倒卖黑色产业链

  主要案情:戴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情况下,通过微信串联上下游,收购、销售医保回收药品,并租用仓库作为场地,雇佣他人负责打包、邮寄药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非法药品收购、销售链条。经核实,戴某销售医保回收药品共收款39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药品数万盒。

  处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戴某明知药品是通过医保骗保购买,还进行收购、销售,且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戴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案例2

  参保人虚开药品欺诈骗保

  主要案情:2023年以来,参保人陶某为转卖药品牟利,滥用医保报销政策,持医保卡多次至多家医疗机构多开、虚开药品。陶某本无心脑血管、精神病、哮喘等病史,却通过虚构病情、夸大用药需求等手段,在多家医疗机构虚开价值高达22万余元的各类药品。其间,陶某结识徐某,并按徐某授意,持医保卡在多家医疗机构虚开价值8万余元的药品,以低价卖给徐某。

  处理情况: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一旦违反上述规定,参保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本案中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医保待遇转卖药品牟利,徐某教唆他人利用医保卡骗开药品而非法收购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一年七个月。

  温馨提示:广大参保群众应当意识到,利用医保虚开、多开药品后转卖牟利是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同时购买药品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切勿购买来源不明药品,影响用药安全;更不得从事“医保回收药”经营活动,如发现医保骗保或倒卖医保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医保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案例3

  伪造病历骗取慢性病待遇

  主要案情:2017年6月,参保人马某为获取脑梗慢性病待遇资格,伪造诊疗记录、头颅CT报告等申报材料。完成申报后,马某于2017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利用违规获取的慢性病待遇,多次在包头市某药店购药并医保结算,共计骗取医保基金7953元。2024年,经医保部门核查发现,马某的脑梗慢性病购药记录与临床诊疗常规明显不符,涉嫌伪造材料骗取慢性病待遇,经核实,其申报材料中的病程记录存在时间篡改、症状虚构等问题,不符合脑梗慢性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医保申报条件。

  处理情况: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个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责令退回骗取金额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025年7月,包头市医保局依法作出处理,全额追回马某骗取的医保基金7953元。

  同时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涉案药店在马某长达四年的购药过程中,未对处方与病种的匹配性进行严格审核,为骗保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而依法被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公开信息显示,马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温馨提示:参保人员应注意,在申报门诊慢特病资格时,必须如实提供真实的病历材料,不得伪造、变造、篡改医学文书。一旦被查实伪造材料骗取待遇,将面临追回基金、行政罚款乃至刑事追责的法律后果。定点医药机构应建立健全处方审核和购药核对制度,严格核验药品与慢性病病种的匹配性,不得为骗保行为提供便利。

  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不能仅靠法规制度,更需要每一位参保人、定点医药机构等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只有全社会形成合力,严守医保基金安全红线,才能让医保基金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案例来源:北京医保微信公众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邢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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