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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文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主题分类] 科文融合                                                                         [实施日期]2022-09-15

     [发文字号] 京开宣传文通〔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09-15      

     [发文机构] 工委宣传文化部                                                                 [成文日期]--   

     [废止日期] 2025-09-15                                                                       [有效性]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亦庄新城文化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服务能力突出、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显著、空间布局合理的公共服务平台,切实服务经开区科文融合企业、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财政资金支持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文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建设和运营,为科技文化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并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宣传文化部认定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平台应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运作,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为亦庄新城科技文化企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平台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经认定的平台须接受主管部门动态管理。

第五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宣传文化部负责统筹开展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科文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平台营运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亦庄新城范围内且成立满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 二 ) 服务业绩突出。平台服务应聚焦于高新视听、游戏电竞等经开区科文融合特色产业方向,平台年服务科技文化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80%以上须为亦庄新城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平台在产业服务和专业服务领域内有一定的誉和品牌影响力,服务能力逐年提升;企业用户满意度不低于80%。

( 三 ) 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3家以上。

( 四 )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 五 )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单位和企业法人要诚信、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从事为文化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机关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述(一)(五)项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七条 平台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

( 一 ) 技术服务。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测试环境、精密仪器设备与科技文化中小企业共享,可提供技术诊断、检验检测、产学研对接等服务;组织开展科文融合产业领域的技术转移、项目对接、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

( 二 ) 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企业查询的、开放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组织科技文化企业开展产业服务活动。

( 三 ) 融资服务。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评价等服务;并组织融资对接、路演,融资知识培训等活动。

( 四 ) 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开展工商、财税、人力等相关政务、商事代理服务;开展文化产业方向的创业项目洽谈、路演推介活动。

( 五 ) 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并开展相关培训活动。

( 六 ) 管理咨询服务。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并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七) 市场开拓。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示、商务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并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 八) 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法规、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询功能,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审核、合同文书范本下载等服务,并开展相关服务活动。

第八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平台发展:

( 一 ) 在亦庄新城范围文化产业园内设立,聚焦高新视听、游戏电竞等科文融合重点产业方向,且立足园区为中小科技文化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 二 ) 具备公共研发、概念验证、工业设计、中试熟化、规模化试生产等为文化制造业提供研发或生产性服务的能力。

( 三 ) 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达到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水平。

( 四 ) 获得国家或市级公共服务平台资质;获得国家部委或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北京市行业协会(科文融合产业领域)的相关认定。

( 五 ) 立足亦庄新城,辐射京津冀地区,具备开展跨区域合作,有效整合创新资源的能力。

第九条  申报单位、企业或法人代表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 一 ) 因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 二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 平台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安排根据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登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报主体补齐补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宣传文化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对经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平台授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文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被授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文融合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授予平台称号将被撤销。

( 一 ) 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 二 ) 有效期内平台营运主体注册地或实际运营地迁出或搬离亦庄新城范围的;

( 三 ) 有效期内违反有关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 四 ) 有效期内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每年对平台的运行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平台称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平台运营主体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按期报送相关运营数据信息,接受其管理和考评,落实其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平台或其运营主体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文化产业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且符合第二章第八条特征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政策及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国家、北京市和经开区相关管理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宣传文化部负责解释,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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