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试点工作
(一)政策内容
2020年12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同意在北京、江苏等地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有关试点工作的函》(国知办函运字〔2020〕1154号),同意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专利代理对外开放试点工作,试点为期3年。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依法从事专利事务咨询、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服务,针对企业“走出去”急需的高端专业化服务,代表机构还可以为企业海外目标市场提供投资、预警、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等专业化咨询服务。其依法从事的专利服务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办理须知
1.适用对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2.申请条件
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应当具有专利代理资格,并且已在中国境外专利代理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过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已在其本国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3.申请材料
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给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表机构、代表的业务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咨询方式
主责部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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