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栏 > 道路停车改革全面实施 > 催缴公告

开发区10月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通知缴费公告(上半月)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收费标准,在驶离停车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用。未缴纳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缴纳费用。

  现对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0月5日期间,驶离我区道路停车位且尚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车辆(详见附件)予以公告通知。请停车人按规定于驶离车位后三十日内缴纳道路停车费,尽快通过“北京交通”APP等方式缴费。

  特此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

  2024年10月11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