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3006号王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300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主某。
申请人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王某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委提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惠玉伟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王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5年3月24日向某单位住所地邮寄《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某单位未签收,本委现场送达未果,于2025年4月8日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依法进行公告送达,某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申请称:我于2021年12月13日入职某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任主管会计,2024年7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公司未按照签订的离职协议支付全部款项,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某单位支付:2024年7月1日至31日期间的工资16930.96元。
某单位未答辩。
经查:王某称其于2021年12月13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3日,任主管会计,月工资标准:11000元,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2024年7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为证明劳动关系,王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予以证明。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3日,该合同甲方盖章处盖有与某单位名称相同公章印迹,乙方处有王某签字字样。《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21年12月至2024年7月期间某单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32个月。
为证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已支付的款项,王某提供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和《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其中《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显示: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自2024年7月3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工薪: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将未发工资部分分发完毕,金额共计人民币76204.1元。和领导沟通同意4个月内结清工资……该协议的签订日期为2024年7月31日,盖有某单位名称相同的公章印迹。《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显示对方账户名为某单位自2024年7月30日至12月25日向王某转账9笔,共计58810.8元。王某称双方协议约定未支付款项76204.1元减去已支付58810.8元、个人所得税322.61元及报销款78.83元后余额应为16991.86元,其只申请公司支付16930.96元。
上述事实有王某的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和《招商银行交易流水》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王某提供了与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招商银行交易流水》佐证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某单位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上述证据均予采信,本委认定2021年12月13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王某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某主张某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支付全部款项,某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全部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王某根据协议及银行流水核算的未支付工资差额未超过约定标准,本委予以采信。依据《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显示的支付时间,某单位应向王某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16930.96元(实发)。
某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支付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一万六千九百三十元九角六分(实发)。
本裁决对某单位为终局裁决。某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惠玉伟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