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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673号王某某个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673号

  申请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闽胜珍,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赵绘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闽胜珍、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任某某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申请称:我于2021年8月16入职公司,从事技术部门的总监(心脏药理学)工作,工资标准为30000元/月。2021年10月16日,我与公司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知识产权归属与商业秘密保护协议》,该协议约定我从公司离职后,我有义务遵守竞业协议约定,公司有义务向我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为我离职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30%。2024年6月28日,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9月27日17:23分,我收到公司发送的电子邮件,解除竞业限制的通知。截至目前,我未收到公司支付的竞业补偿金。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某单位支付: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54000元。

  某单位辩称:2024年9月27日公司将离职证明发送给王某某代理律师邮箱,离职证明载明收到本证明之日起终止竞业限制,公司同意支付王某某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2420元*3=9680元,其他不同意支付。

  经查:王某某于2021年8月16日入职某单位,双方签订三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2023年10月16日至2028年10月15日,双方于2024年6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公司每月中旬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个自然月工资。

  王某某与某单位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第4条约定,王某某无论何种原因离开某单位两年内,王某某因承担本协议项下限制竞业义务而给乙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故双方商定,某单位给与王某某竞业限制补偿费,其标准为:按照王某某在离开某单位工作岗位时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标准30%的补偿额按月向王某某支付二十四个月。某单位于2024年9月27日,向王某某发送通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

  关于工资标准。王某某主张每月工资固定为30000元,某单位主张王某某每月工资为300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700元+岗位工资26100元+餐补200元+司龄工资(工作满一年200元,此后每满一年增加100元)。

  王某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固定为30000元,并提交《劳动合同》、京开劳人仲字(2024)7124号案件庭审笔录予以证明。2021年10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劳动报酬第六条(二)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0元,是计算加班工资等非基本工资劳动报酬的唯一基数,不低于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由公司按岗位性质决定基本工资数额,公司有权按考核结果调整岗位及相应的基本工资,每月发放。京开劳人仲字(2024)7124号案件庭审笔录显示,被申请人某单位在庭审中表述王某某岗位为心脏药理学总监,从第二份劳动合同起签订的月固定工资为30000元。某单位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认可固定工资是30000元不代表认可基本工资30000元,固定工资与基本工资是两个概念。

  为证实王某某基本工资为3700元,某单位提交《薪酬福利制度》、薪资详情及系统工资明细表、收入证明证实。《薪酬福利制度》显示,六、薪资构成1.公司薪酬由以下薪资单元组成:综合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补贴。薪资详情及系统工资明细表显示,王某某基本工资3700、岗位工资26100、司龄工资300、餐补200、标准月薪30300、应发月薪30300。收入证明显示,王某某该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月综合工资为税前人民币(小写)30000元,落款处有与某单位名称一致公章印迹,落款日期为2024年6月28日。王某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均为公司单方制作,其并不知情。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京开劳人仲字(2024)7124号案件庭审笔录、《薪酬福利制度》、薪资详情及系统工资明细表、收入证明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某单位虽主张王某某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3700元+岗位工资26100元+餐补200元+司龄工资,但是其未举证证明《薪酬福利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王某某履行告知程序,王某某对某单位提交的薪资详情及系统工资明细表、收入证明等材料真实性亦不认可,故对某单位关于王某某工资结构的主张本委不予认可。某单位与王某某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某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0元,且某单位在京开劳人仲字(2024)7124号案件庭审中自认“王某某从第二份劳动合同起签订的月固定工资为30000元”,故本委对王某某主张其工资为固定30000元/月予以确认。根据某单位与王某某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某单位给与王某某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王某某在离开某单位工作岗位时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的30%,则某单位向王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9000元/月(30000*30%)。

  某单位同意支付王某某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本委不持异议。根据上述本委认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某单位应当向王某某支付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9000元/月*3=27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均认可某单位于2024年9月27日送达解除竞业限制的事实,故王某某请求某单位额外支付其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某单位应当支付王某某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及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54000元。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某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竞业限制补偿金五万四千元整。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赵  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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