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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328号刘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328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主某。

  申请人刘某(以下简称刘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胡梦妍独任审理。刘某于2024年12月12日向本委提出申请,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刘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4年12月17日向某单位邮寄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某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申请称:本人2019年12月23日入职某单位,任X-ray技术支持经理职务,从2020年1月开始某单位存在多个月份发放半薪、欠发公司情形,2023年8月至今差旅费和日常费用未报销,我依法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某单位支付:一、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应发工资471000元;二、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差旅费和日常费用报销款16744.9元;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00元。

  某单位未答辩。

  经查:刘某称其2019年12月23日入职某单位,任X-ray技术支持经理职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23日至2022年12月23日,后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月工资标准为250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3000元+岗位工资17000元+绩效工资5000元(固定),每月25日以公司公户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2024年12月11日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刘某称2020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工资未足额支付,2021年7月、8月工资未发,2021年9月、10月、11月、2022年1月工资未足额支付,2022年3月工资未发,2024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均未发放,合计拖欠应发工资差额471000元。刘某就劳动关系及欠薪提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收入纳税明细截屏》《招商银行交易流水》予以证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甲方盖章处有与某单位全称相同公章印迹,乙方处有刘某签字,显示的合同期限、续签期限、职务、工时制度与刘某称所述一致,合同约定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上月工资。《收入纳税明细截屏》显示某单位为刘某申报工资薪金收入,其中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收入为20000元、20200元、20000元、20100元、20100元、20100元、20100元、20100元、20100元、25100元,2021年7月至11月收入为25754.02元、25761.58元、25763.1元、25663.5元、25500元,2022年1月收入25323.1元,2022年3月收入25463、2023年1月至12月收入为26303.00元、25223元、25223元、25503元、25223元、25223.2元、25223元、25223元、25223元、25223元、25200元、25219.08元。《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显示某单位向刘某转账附言为代发工资的流水记录:2020年1月10日6364.23元,2020年2月11日10280元,2020年3月10日9598.73元,2020年4月10日9681.55元,2020年5月13日9435.40元,2020年6月10日9462.37元,2020年7月14日9392.37元,2020年8月10日9567.37元,2020年9月10日10454.17元,2020年10月10日9505.07元,2020年11月10日11929.77元,2020年12月10日23619.13元,2021年1月8日23022.64元,2021年3月10日24322.24元,2021年4月9日23610.52元,2021年5月10日23779.85元,2021年7月9日23159.54元,2021年8月10日23911.93元,2021年10月25日11328.97元,2021年11月25日10858.43元,2021年12月24日10793.03元,2022年1月21日21340.53元,2022年2月5日12150.75元,2022年4月22日24569.40元,2022年5月25日23123.34元,2022年6月24日23222.33元,2022年7月26日23637.39元,2022年8月25日23123.34元,2022年9月28日23219.02元,2022年10月25日21911.28元,2022年12月9日21075.08元,2022年12月26日21235元,2023年2月6日21075.08元,2023年2月24日24086.24元,2023年3月24日23853.43元,2023年4月25日22663.54元,2023年5月25日23024.38元,2023年6月25日22619.37元,2023年7月25日22772.38元,2023年8月25日22576.19元,2023年9月25日23376.20元,2023年10月27日22676.19元,2023年11月24日23060.62元,2023年12月25日21941.01元,2024年1月25日21556.62元,2024年4月23日24847.50元。

  刘某称其维修工程师职务需要出差以及采购维修的工具,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产生的差旅费和日常费用16744.9元未报销,其报销审批流程为:费用发生后,其提交发票在钉钉中提交审批,经过公司财务和总经理审批,本案中主张的费用均已经通过完整审批流程。刘某就其报销款提交了《钉钉差旅费报销、日常费用报销审批》予以证明。《钉钉差旅费报销、日常费用报销审批》共16个审批单,审批编号后四位0291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2236.9元,报销事由2023.8.26-2023.9.28西安交大二附院GEDSA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5065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226元,报销事由2023.10.12内江中医院GEDSA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8142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1579元,报销事由2023.10.11-2023.10.13西部战区总医院GEDSA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9091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1073.90元,报销事由2023.10.31邹平中医院GEDSA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7321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301元,报销事由2023.11.3西安交大二附院IGS530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4731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1055元,报销事由2023.11.7内江中医院IGS530保养;审批编号后四位4708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1516元,报销事由2023.12.20西部战区总医院GEDSA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9122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304元,报销事由2024.3.4内江中医院GEDSA保养;审批编号后四位0555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1807.7元,报销事由2024.3.1成都西部战区总医院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9927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241元,报销事由2024.1.10内江中医院GEDSA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4469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1735元,报销事由2024.1.9西部战区总医院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8960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903.9元,报销事由2024.1.26邹平中医院DSA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9339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2391.5元,报销事由2024.1.17内江中医院DSA维修;审批编号后四位0376的差旅费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 748元,报销事由2024.5.23-5.27西安交大二附院DSA保养;审批编号后四位4962、5326的日常费用报销审批单显示报销金额673元、245元,报销明细办公费;上述审批的审批情况均为已通过。

  刘某主张2024年12月9日通过钉钉邮件向总经理发送了欠薪的情况说明,2024年12月11日其以欠薪提出被迫解除并通过EMS向某单位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六街2号院3号楼8层803,收件人法定代表人主海文邮寄了被迫解除通知书,于2024年12月13日签收。刘某主张某单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125000元(25000*5)。刘某就解除经过提交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EMS小程序截屏、钉钉邮件截屏予以证明,并当庭展示上述证据原件或原始载体。《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刘某以《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向健康力医疗公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落款处有刘某签字。EMS小程序截屏显示邮件号为1397122324920的EMS快递寄件人为刘某,收件人、地址情况与刘某所述一致,内件详情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快递于2024年12月11日寄出,于2024年12月13日被签收。钉钉邮件截屏显示刘某2024年12月19日发送邮件,正文显示其向“主总”说明工作情况、家庭情况,催要工资及报销款。

  上述事实有刘某的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收入纳税明细截屏》《招商银行交易流水》《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EMS小程序截屏、钉钉邮件截屏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续订书》有某单位全称相同公章印迹,《收入纳税明细截屏》《招商银行交易流水》系税务机构及银行出具,EMS小程序截屏、钉钉邮件截屏系从其个人手机EMS小程序、钉钉截屏所得,某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刘某与某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收入纳税明细截屏》显示的个税申报期间与其主张的劳动关系期间相印证,结合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寄出时间2024年12月11日,本委对2019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刘某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

  关于工资,刘某2020年1月至2020年10月、2021年9月至11月、2022年1月工资未足额支付,2021年7月、8月、2022年3月、2024年2月至12月期间工资均未发放,其提交的《收入纳税明细截屏》显示对应月份均有收入申报,本委以《收入纳税明细截屏》显示金额核算其应发工资。《招商银行交易流水》显示的工资流水未备注月份,本委根据合同约定的下发薪形式以交易记录中每月代发工资金额核算为上月实发工资,2020年1月至10月、2021年9月至11月、2022年1月的实发金额均过低于报税金额,2021年5月、8月、22年2月、24年1、2、4至12月无发薪记录,流水显示的未发薪或未足额发薪月数与刘某陈述的总月数基本一致,某单位未就工资支付情况提交相反证据,本委对刘某主张对应月份未足额支付工资予以采信,经核算,刘某主张的金额本委核算范围内,本委对刘某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报销款,刘某主张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产生的差旅费和日常费用未报销,刘某提交的《钉钉差旅费报销、日常费用报销审批》均已显示审批通过,某单位未提交相反证据,本委对刘某的主张予以采信,经核算其主张的报销款在审批单显示的合计金额内,某单位未就上述报销款支付情况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刘某第二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刘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向某单位提出被迫解除,本委已认定某单位未足额支付刘某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工资,基于上述认定,刘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某单位应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核算,刘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5334.11元,刘某主张的经济补偿在本委核算范围内,本委对其第三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某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应发工资差额四十七万一千元整。

  二、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差旅费和日常费用报销款一万六千七百四十四元九角。

  三、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二万五千元整。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胡梦妍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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