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026号赵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026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申请人赵某(以下简称赵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赵某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任正良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唐某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申请称:我于2024年5月14日入职某单位,担任某平台运营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2024年11月28日,某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违法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关系。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要求某单位:一、支付2024年11月25日至27日期间工资1586.21元;二、支付2024年5月14日至11月29日期间平日延时加班工资2525.04元;三、支付2024年5月14日至11月29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278.85元;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585元;五、开具离职证明。
某单位辩称:一、赵某2024年11月25日至27日期间旷工,不同意支付工资;二、我公司未安排赵某平日延时加班,不同意支付平日延时加班工资;三、我公司安排的休息日加班,均已调休,不同意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四、赵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公司多次予以警告,无果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五、同意开具离职证明。
经查:赵某于2024年5月14日入职某单位,担任某平台运营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5月14日至2027年5月13日,工资标准为11500元/月,每月15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为上午早9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8点。
某单位同意向赵某开具离职证明。
双方均认可2024年11月25日至27日期间赵某正常出勤,均认可未支付该期间工资。某单位称赵某虽在岗但未完成工作任务,视为旷工,故该期间不同意支付工资。
关于平日延时加班工资。赵某称公司大促期间会安排员工加班,其需盯着销售情况及时向品牌商反映销售数据并进行运营计划调整,就其所述,赵某提交《考勤打卡记录》《QQ沟通记录》作为证据。《考勤打卡记录》显示赵某2024年5月20日于22点42分下班打卡,5月27日于22点16分下班打卡,6月20日于20点48分下班打卡,10月14日于21点08分下班打卡,10月21日于22点21分下班打卡,11月11日于0点13分下班打卡。《QQ沟通记录》显示公司领导刘某2024年5月20日通知各店铺8点半、9点、10点报销售收据,5月31日通知今晚值班,8点半、9点、10点报销售数据,6月20日通知所有运营在家值班到12点及时回复客服消息争取成交,10月14日通知今天晚8正式开始,所有人晚上值班,10月21日通知晚上值班,11月8日通知11日值班到24点。某单位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赵某负责向品牌方反映数据,称公司未主动安排加班。
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赵某称其主张的系2024年5月18日、19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双方均认可该两日赵某已调休完毕。
关于解除。2024年5月14日,赵某签署《员工守则》,约定员工在未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不到岗工作,视为旷工,如员工违反员工守则内容公司优先进行沟通及批评教育,严重违纪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赔偿,赵某对《员工守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2024年11月15日,某单位与赵某签署《工作内容调整通知书》,双方约定赵某继续负责运营某旗舰店的基础上增加某1旗舰店,工作职责、薪资待遇、工作地点、领导及汇报关系均不变,针对新增店铺需完成与直属领导刘某对接产品及库存情况、整理商品表、重新整理关键词、打标、活动报名、报名百亿补贴活动、承办日常运营工作等。2024年11月19日,刘某向赵某发送《本周重点事项表格》,内容包括某店催付、聊天记录查看订单遗漏,关注售后下单退单及时挽回,关注双十一过后评价及差评回复或举报,双十一订单聊天情况择优整理订单让售后联系评价,优化推广,双十二以拉新选品报淘客核算数据,制作优质视频替换微详情,跟进美家换新补贴季活动,选品报百补与淘客分开,完成天猫国际黑五0时差活动报名并完成打标、推广图,某店涉及部门主体打标突出价格优惠,完善店铺会员体系以刺激顾客首次成交,某款用蓝色新建链接重做拉新流量,汇总聊天记录整理聊天对话框及问题,整理有货的链接是否存在差评并梳理成表格,整理关键词人群推广,以某某为主,完成11月到目前的复盘,根据推广评价情况做一个优化,完成美家换新补贴季活动报名,报名百亿补贴活动,美家换新补贴季活动更换打标推广图和页面,完成天猫国际黑五0时差活动报名并完成打标、推广图等工作。11月19日至27日,赵某按照表格内容反馈工作完成情况。11月25日,某单位向赵某发送《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显示赵某未完成制作优质视频替换微详情、完善会员体系以刺激顾客首次成交、用品牌赠品作为利益点针对性回访工作,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11月26日,赵某向某单位发送《关于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的说明》,反馈制作优质视频替换微详情已于11月25日下班前打包完成,大促结束后活动增多工作量变大,完善会员体系以刺激顾客首次成交、用品牌赠品作为利益点针对性回访工作完成与否不影响店铺运转,且工作内容调整不涉及上述工作,公司单方面违反通知书内容,其有权就此提出解除通知书,同日,某单位发送《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显示赵某未完成开箱视频拍摄,完善会员体系以刺激顾客首次成交,每日下单未完成订单跟进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11月27日,赵某向某单位发送《关于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的说明》,理由与前日的说明一致,表示公司安排的工作已超出通知书范围,同日,某单位发送《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显示赵某未完成聊天记录跟进,完善会员体系以刺激顾客首次成交,以品牌赠品作为利益点回访,根据推广评价情况优化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11月28日,某单位发送《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显示赵某未完成完善会员体系以刺激顾客首次成交,聊天记录跟进,把有货的几款主图安排设计按万国的主图修改,以品牌赠品作为利益点回访,根据推广评价情况优化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同日某单位发送《违纪辞退通知书》,以赵某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出现三次旷工,四次书面警告为由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赵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10292.5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考勤打卡记录》《QQ沟通记录》《员工守则》《工作内容调整通知书》《本周重点事项表格》《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关于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的说明》《违纪辞退通知书》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均认可2024年11月25日至27日期间赵某正常出勤,均认可公司未支付该期间工资,本委不持异议。某单位称赵某在岗未完成工作任务视为旷工,不同意支付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经核算,上述期间工资为1586.2元(11500/21.75*3),某单位应予支付。
双方均认可赵某存在两天休息日加班且已调休完毕,本委不持异议,赵某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欠缺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赵某提交的《考勤打卡记录》《QQ沟通记录》显示领导刘某在公司群内安排运营人员反馈数据,与赵某的打卡记录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系某单位安排了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赵某主张25.47小时平日延时加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经核算,平日延时加班工资为2525.04元(11500/21.75/8*25.47*150%),某单位应予支付。
某单位同意向赵某开具离职证明,本委不持异议,故对赵某该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赵某对《员工守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该守则可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双方就工作内容调整签署《工作内容调整通知书》,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024年11月25日至28日期间,双方互相发送的《本周重点事项表格》显示赵某正常的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大部分工作,赵某就未完成部分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员工违纪警告通知单的说明》,就未完成任务的原因、完成标准以及超出双方约定的工作范围的事实予以反馈,以上事实不能充分证明赵某存在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旷工的行为,某单位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赔偿金为20585元(10292.5*0.5*2)。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2024年11月25日至27日期间工资一千五百八十六元二角(税前应发);
二、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2024年5月14日至11月29日期间平日延时加班工资二千五百二十五元零四分(税前应发);
三、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万零五百八十五元整;
四、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某开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离职证明);
五、驳回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任 正 良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芦 泽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