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裁决书公开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483号孙某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483号

  申请人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静,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

  申请人孙某某(以下简称孙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孙某某于2024年12月20日提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薛珊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静、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均到庭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申请称:我于2023年2月18日入职某单位,工作岗位是后厨员工,月均工资6500元,原在某专门自助店工作,后于2023年10月2日被公司调到某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至今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4年9月19日9时24分,我在某单位工作过程中,被回收垃圾的电动三轮车撞伤,伤及下腹、骨盆及左大腿。3小时后被送往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我骨盆骨折、闭合性腹部损伤、尿道损伤、左大腿开放性损伤等。因某单位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且不配合我申请工伤,致使我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给我造成重大伤害及损失,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一、确认我与某单位于2023年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单位支付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2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500元。

  某单位辩称:不认可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可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所运营的门店,正式开业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且卫生许可证的签发时间为2023年9月27日,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公司未营业,故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孙某某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故不同意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24年9月19日孙某某发生事故,后续未出勤,2024年9月19日上午9点24分孙某某擅自脱离岗位,在门店外与张某(电动三轮车车主)聊天,孙某某手搭在电动三轮车手把上,致使未锁的电三轮启动,导致孙某某被三轮车撞伤,不属于工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为其垫付医药费及护工费177334.64元,不存在孙某某所述公司不配合事实。

  经查:2023年10月1日,孙某某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月工资构成:底薪4500元/月,若有绩效和加班费,以工资单记录为准。

  2024年9月19日,孙某某在某单位门店外受伤,孙某某陈述其为工伤,某单位对此不予认可。发生该受伤事故后,孙某某因养伤,至2024年12月17日因身体原因仍无法返岗。

  关于工资的发放情况,孙某某称因其银行卡有问题,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工资是由某单位向其配偶发放,对此无证据提交。2024年1月至8月31日期间是由武某某代某单位微信转账给孙某某。2024年9月存在部分工资未支付。某单位称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期间工资已经支付,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工资发放情况无法核实。2024年1月起是由武某某代某单位向孙某某发放工资。

  孙某某主张其与某单位2023年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武某某与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武某某向孙某某微信转账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及出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并出示微信聊天、微信转账的原始载体。

  武某某与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武某某与孙某某2023年2月3日成为微信好友,2023年2月19日,孙某某发送信息:电话号码18237734190,房间号131。2023年2月19日,武某某发送信息:姓名,姓名孙某某,2023年3月13日,武某某向孙某某发送微信红包。2023年7月27日,武某某与孙某某微信语音通话1分1秒。2023年9月29日17:08,武某某与孙某某微信语音通话1分4秒。2024年9月29日21:10,武某某发送信息:明天九点店里见吧。2023年9月29日21:29,武某某与孙某某微信语音通话46秒。2023年9月29日之前,双方再无其他聊天记录。

  孙某某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起始时间为2023年10月1日,该群显示工资的发放、宿舍安排、收拾包间、禁止上班期间玩手机、安全隐患检查、罚款等通知,为孙某某病重进行献血求救、店内照片等内容。微信群聊天记录起始时间为2023年10月2日,该群显示孙某某等人的休班时间、后厨戴帽子手套、不许私自脱岗、摆盘、处罚、店内照片等通知内容。

  武某某向孙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武某某自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按月向孙某某转账。

  住院病案首页及出院诊断证明书显示,孙某某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12日在北京大望路急诊抢救医院重症医学科住院,实际住院23天,出院诊断为直肠损伤、骨盆骨折、闭合性腹部损伤等症状,出院医嘱为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孙某某称其一直在康复,仍在治疗中,无法上班,劳动关系未解除。

  某单位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住院病案首页及出院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认可孙某某因身体原因无法上班。对武某某与孙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武某某向孙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称2023年2月3日孙某某与武某某相识,武某某九月底入职,担任店长,后介绍孙某某入职某单位,2023年10月1日孙某某入职某单位。

  某单位为证明其与孙某某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提交《劳动合同》,孙某某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均认可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孙某某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某单位对孙某某的工作安排、双方认可武某某自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按月向孙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系孙某某的工资。关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的劳动关系,本委予以采信。2024年9月19日,孙某某受伤,出院后仍在治疗中,无法返岗,且双方认可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故本委对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

  关于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孙某某主张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期间的劳动关系,且其提交的其与武某某、微信群聊天记录,亦无法显示其在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在某单位工作。关于孙某某主张其与某单位于2023年2月18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不予采信。

  关于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2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2023年3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本委不支持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已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17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孙某某与某单位于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孙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单位为终局裁决。某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孙某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薛  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欢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