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3622号任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3622号
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辛某。
委托代理人邢叶,北京勇和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薇,北京勇和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任某(以下简称任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牛辉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任某,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邢叶、孟薇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某申请称:某零售2024年9月13日消息,经集团管理层决定,零售员工大幅加薪,2024年调整到17薪,在两年内实现20薪。我于2024年11月15日经组织架构调整到现在部门(某集团-某零售-平台产品与研发中心-平台生态产品部-产品运营部),距年终奖发放时间2月27日也就是2个半月的时间(期间春节假期+年终奖评定时间)。直接领导胡长健以我有被其他部门同事投诉为由,将我的年终绩效评定C级(年终奖为0元)。我申请仲裁的理由是:1、我的直接领导从未向我当面了解过2024年Q1-Q3的工作内容,仅凭我在他部门2个半月的时间,就给我打C,以偏概全,有失公允;2、我向直接领导和HRBP多次提出要看投诉我的原始截图(可隐藏投诉人姓名),至今未提供。看不到投诉内容,打C的理由就不能让人信服;3、按照公司提供的申诉渠道期间经理与HRBP刘洁、大耳朵邮箱沟通,1个多月的时间无人作为。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某单位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139800元。
某单位辩称:不同意任某的仲裁请求,首先双方未约定年终奖,任某主张年终奖无事实依据,在2024年度工作期间,多次被其他部门投诉,年终考核为C,不符合任何奖励条件。
经查:2021年1月1日任某与某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产品经理,2024年1月工资为23300元,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5210元+固定加班费3430元+浮动绩效工资基数4660元,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上月21日-本月20日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
双方未约定年终奖。任某主张某单位在内部论坛及对外均发布了年终奖信息及标准,在不同时间段发布员工调整至17薪、20薪的通知,据此主张公司支付年终奖139800元(23300元*6)。任某就其主张提供《2024年个季度工作成果》《OAID改造项目》《2024年XBP审批清单》《177个隐藏接口文档》《2024年各条线工单数据》证明其工作内容及成果,某单位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某单位主张任某2024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C不享受任何奖励,为此提交《历史绩效以及投诉截图》《2024Q1季度-有等级》证明任某2024年度工作表现不佳和2024年度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历史绩效以及投诉截图》显示:任某对接的同事向任某的直接上级领导投诉其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2024Q1季度-有等级》显示: 2024年整体绩效情况分别为B、B、B、B-,校准后绩效等级C。任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2023年四季度考核情况》《离职审批确认单》《离职证明》《微信截图》《录音》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年终奖。某零售在内部论坛发布年终奖信息及标准并非是针对其本人所在岗位作出的年终奖标准的承诺,任某也未举证证明公司有年终奖发放的规定,故某单位对年终奖的发放与否有自主决定权。某单位不同意支付2024年度年终奖,故任某要求某单位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的申请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任某的全部申请请求。
本裁决对某单位为终局裁决。某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任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牛 辉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靳继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