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裁决书公开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3250号张某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325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简称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张某某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委提起仲裁,本委受理后,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孙剑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5年4月8日通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官网向某单位公告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某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申请称:我于2022年6月20日入职某单位处工作,担任检验员,某单位拖欠我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工资。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某单位支付:一、2024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实发工资4958.69元;二、2024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实发工资4535.96元;三、2025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应发工资4958元;四、2025年2月1日至28日期间应发工资4958元。

  某单位未答辩。

  经查:张某某称其于2022年6月20日入职某单位, 岗位为检测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5年6月19日,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4200元+岗位工资600元+补贴900元+绩效300元,每月5日前发放上个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25年3月7日离职。在职期间某单位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某单位为其出具了欠薪证明,欠发其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工资,具体为2024年11月实发工资4958.69元,12月实发工资4535.96元,2025年1月应发工资4958元,2月应发工资4958元,至今未支付。

  张某某对其上述所称内容提交了《劳动合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银行流水予以证明。《劳动合同》甲方为某单位,乙方为张某某,甲方处盖有与某单位的全称一致的公章印迹,乙方处有张某某的签字字样,显示的合同期限、月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均与张某某所称一致,证明盖有与某单位的全称一致的公章印迹,显示欠发张某某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工资,欠发金额与张某某所称一致,银行流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均系经张某某手机中APP查询,显示2022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某单位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间某单位按月为张某某支付工资。张某某当庭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件和原始载体。

  上述事实有张某某的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证明、银行流水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张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盖有与某单位的全称一致的公章印迹,银行流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系经张某某手机中APP查询,显示2022年7月至2024年10月期间某单位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9月18日期间某单位按月为张某某支付工资,三者相互印证,故本委确认张某某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某提交证明主张某单位未向其支付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工资,该证明盖有与某单位的全称一致的公章印迹,显示的欠发金额与张某某所主张的金额一致,且某单位未提交相反证明,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和主张均予采信,对张某某的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某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24年11月1日至30日期间实发工资四千九百五十八元六角九分;

  二、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24年12月1日至31日期间实发工资四千五百三十五元九角六分;

  三、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25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应发工资四千九百五十八元整;

  四、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某2025年2月1日至28日期间应发工资四千九百五十八元整。

  本裁决对某单位为终局裁决。某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张某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孙  剑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侯婉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