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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2921号王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292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王某某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委提交仲裁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商锡亮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郝某某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申请称:我于2024年1月3日入职,担任销售经理,月工资18000元,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制,2025年2月14日发生争议。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某单位支付:一、2024年1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60705元;二、2025年1月1日至2月14日期间提成5000元;三、2025年2月1日至2月14日期间应发工资7448元;四、2024年5月1日至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931元;五、2024年1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3241元。

  某单位辩称:一、对于年终奖和提成,我公司不同意支付。2024年1月3日王某某入职,2025年2月14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年终奖及提成,我公司已实际发放60705元的奖金。二、2025年2月1日至14日期间王某某出勤9天,另有4天事假,其当月应发工资6950元,扣除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后,实发工资4994元,已足额支付。三、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申请,审批后认定为加班,否则不视为加班。王某某主张期间不存在加班,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且《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已签字确认,双方就工资、加班费等事项均已结清,与公司无任何劳动纠纷。

  经查:2024年1月3日王某某入职某单位,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1月3日至2027年1月2日,工资标准为18000元/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420元/月+岗位工资7383元/月+绩效工资5400元/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797元/月,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为14400元/月,执行标准工时制,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2025年2月14日,王某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

  2025年1月26日,某单位向王某某支付了税后奖金60705元。王某某称某单位老板及其上级主管就年终奖与其口头约定,标准为150000元/年,主张公司未发放的另一半年终奖60705元。王某某就其主张提供《录音》原始载体予以证明,该录音所示录制日期为2025年2月14日,录音显示王某某询问备注为柴某的人员,柴某:“我不知道当初是怎么跟你说的,我们所有的销售如果说2025年干不到6月底,剩下一半不发”,王某某:“因为去年定的15万,就相当于我去年的业绩乘以提点,年前发一半,隔年发一半”,柴某:“前提是你干到6月底”,王某某:“我们有公示吗”,柴某:“没有,不成文的规定,15万我给你发的是否是按15万报的税,对不对?但是我没有……等到我5月份的时候,如果给你申报时你还在这,就按15万申报,如不在这了,实际发了多少,我在给你发的数”。某单位对该录音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主张就奖金无约定,不同意支付。

  某单位未向王某某支付过提成。王某某主张公司老板及其上级主管就提成与其口头约定,未就其主张举证证明,某单位对其主张不予认可。

  2025年2月1日至14日期间,王某某有4天事假,其余均正常出勤,王某某五险一金月度个人缴费合计为1956元。某单位按应发工资6950元计发王某某2月份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后,向王某某支付2月份实发工资4994元。

  双方均认可某单位《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通过OA提交申请,经审批后认定为加班。王某某主张公司老板安排的加班无需申请、审批,某单位对此不予认可。王某某称2024年5月1日至4日期间公司老板安排其加班,主张上述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就其主张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该证据显示2024年5月1日8:19分,王某某向备注huzijun的人员询问“您好胡总,今天是十点出发吧”,对方回复“恩”,13:27分对方发送了一段语音,王某某回复“好的好的,我们也吃了,你们好好玩”。某单位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主张加班需提交申请,王某某未提交申请,不存在加班。

  王某某主张2024年1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公司安排其出差,出差期间存在共计8天的休息日加班,王某某就其主张提供《出差申请》表格截图予以证明,该证据显示了2024年5月27日至2025年1月6日王某某通过OA申请的出差审批信息,包括出差日、返程日等内容。某单位认可该截图所示表格制式与公司现使用的OA系统制式相同,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王某某认可上述主张的8天加班未提交加班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出差申请》《钉钉请假记录》《员工手册》《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年终奖。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某就年终奖的主张提供的录音不能证明双方就15万元的年终奖进行过约定,且某单位对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委对王某某就年终奖已进行约定的主张不予采信,因双方未约定年终奖,故是否向王某某支付年终奖应属于某单位自主决策权限的范畴。退一步讲,即便录音为真实存在,而根据录音可知,在王某某提出离职当日已知晓其获取另一半年终奖的条件,为工作至2025年6月底,王某某于2025年2月14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故其亦不满足获取年终奖的条件。综上,某单位向王某某支付2024年度年终奖税后60705元,并无不当,王某某关于要求某单位支付上述期间另一半年终奖的申请请求,没有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提成。王某某主张双方就提成进行约定,未就其主张举证证明,且某单位对王某某的主张不予认可,故本委对王某某的第二项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2025年2月1日至2月14日期间应发工资。2025年2月1日至14日期间,除4天事假之外其余时间均正常出勤,王某某五险一金月度个人缴费合计为1956元。经核算,某单位按应发工资6950元计发王某某工资,扣除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后,向王某某支付了2月份实发工资4994元,并无不当,故本委对王某某第三项申请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关于2024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王某某提交的2024年5月1日微信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基于公司的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提供了劳动,以及提供劳动的时长和劳动成果,且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故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于该日存在加班的事实,本委对其该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24年5月2日至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修订)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规定:(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王某某称上述期间为法定节假日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本委对其主张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申请请求均不予支持。关于2024年1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某单位《员工手册》规定,加班需通过OA提交申请,经审批后认定为加班。王某某就休息日共计加班8天的主张提供的《出差申请》虽记录了其出差日、返程日等信息,但不能证明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且其自认上述期间均未提交加班申请,故本委对其休息日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委对王某某第四项、第五项申请请求,均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全部申请请求。

  本裁决对某单位为终局裁决。某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王某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商锡亮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靳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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