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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587号卢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587号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甘某。

  委托代理人唐某。

  申请人卢某(以下简称卢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卢某于2024年11月13日提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张凯亭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卢某,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甘某、唐某均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某申请称:我于2022年12月7日入职某单位,任客服主管职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800元+绩效工资6800元,每月18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24年10月23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要求某单位支付:一、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74445元;二、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12138元;三、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1360元;四、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544元。

  某单位答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工作时间外确需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视为加班;加班工资包含在约定的工资基数中;如对工资、奖金或福利等有异议的,应在三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卢某未提出过加班申请,未对工资提出书面异议,不同意支付其加班工资。二、公司假期管理制度中约定,年假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休完,每年1月作为年假更新日期,上年度未休完年假自动清零。卢某2024年1月1日前未提出过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卢某在提出离职期间未提出休年假申请和年假异议,不同意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三、卢某2024年8月绩效考核66分,绩效工资4308.43元,8月实发工资13788元;9月绩效考核99分,绩效工资6732元,9月实发工资12870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如对工资、奖金或福利等有异议的,应在三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故不存在拖欠绩效工资的情况。

  经查:卢某于2022年12月7日入职某单位,任客服部负责人职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800元+绩效工资6800元,每月18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24年10月23日,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劳动合同约定,在工作时间外确需加班的,应当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视为加班;加班工资包含在约定的工资基数中;如对工资、奖金或福利等有异议的,应在发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为证明加班情况,卢某当庭提交与行政专员李某的钉钉聊天记录和考勤打卡记录,钉钉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2、6-9、11-12月,2024年1、3、7、8-10月,李某向卢某发送排班表,排班表中显示姓名、工号、部门、岗位信息。考勤打卡记录显示,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卢某刷卡记录情况,记录中显示打卡天数,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等信息,经合计2023年2、6-9、11-12月,2024年1、3、7、8-10月期间,卢某休息日加班265小时。某单位认可李某身份,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卢某称其每年应享有5天年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过年假。为证明每年应享有5天年假,卢某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予以证明,该证据显示,2022年12月至2024年10月期间,由某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23个月。某单位称卢某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不应享有年假。

  双方均认可卢某每月绩效工资基数为6800元。卢某称绩效核表中退款率考核项目占比20%,已完成,公司仍对该项进行了扣减;9月请病假已按病假工资扣除基本工资,公司在绩效考评时又以请病假为由扣发8%的绩效。某单位认可扣除卢某部分绩效工资,称卢某已认可8、9月绩效考核结果。某单位对绩效考评依据无相关证据提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个人纳税明细、钉钉聊天记录、考勤打卡记录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加班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单位认可李某身份,并且安排卢某在2023年2、6-9、11-12月,2024年1、3、7、8-10月期间加班,虽然某单位对考勤打卡记录不予认可,但考勤记录原始载体在公司掌握,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委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本委结合李瑞的钉钉聊天记录及卢某的考勤打卡记录,认定卢某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认定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卢某休息日加班265小时,结合卢某的工资标准及加班时长,某单位应当支付卢某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2896元(10800/21.75/8*265*2),故本委对卢某的第一项仲裁请求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卢某称其每年应享有5天年假,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截止至2023年1月1日,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本委对其第二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绩效工资差额。双方均认可卢某每月绩效工资基数为6800元。某单位未对扣减卢某绩效工资情况进行举证,未出示绩效考评依据。故本委对卢某主张的第三、四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某支付2022年12月7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三万二千八百九十六元整;

  二、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某支付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一千三百六十元整;

  三、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卢某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绩效工资差额五百四十四元整;

  四、驳回卢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张凯亭

  二○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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