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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2258号魏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2258号

  申请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陈立昱,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

  申请人魏某(以下简称魏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魏某于2025年2月8日向本委提起仲裁,本委受理后,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孙剑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立昱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5年2月21日向某单位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但某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某申请称:我于2001年4月6日到某单位处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23年9月开始某单位拖欠工资,至今未支付。2024年4月5日合同到期后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一、确认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单位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应发工资180000元;三、某单位支付2024年4月6日至5月31日期间应发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5632.18元;四、某单位支付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应发未休年休假工资23908.05元。

  某单位未答辩。

  经查:魏某称其于2021年4月6日入职某单位, 岗位为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4月5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其正常出勤至2024年5月31日,某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其于2024年10月18日与某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魏某称其于2022年11月起月资标准为20000元, 2023年12月某单位因保持持续发展,实现融资计划,与其签订了《战时工资执行协议》,约定 2023年11月开始,月工资高于12000元的员工,不降薪,但先按12000元进行发放,承诺后期补发,但某单位至今未向其支付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工资及补发的战时工资。魏某称其于2023年起每年应享有10天年假,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应享受13天年假,公司未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魏某对其上述所称内容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北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个人所得税APP截图、战时工资协议、调薪申请表、微信截图予以证明。《劳动合同书》甲方处盖有与某单位名称相同公章印迹,乙方处有魏某的签字字样,显示期限、岗位均与魏某所称一致,北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和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均系经魏某手机中APP查询,北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某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魏某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17年06个月,截止2022年4月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某单位为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其中2023年1月至10月期间收入为20000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收入为12000元,战时工资协议盖有与某单位名称相同公章印迹,显示为顺利实现融资计划,魏某原工资金额为20000元,从2023年11月起实行战时工资,不降薪,每月按12000元核算,后期进行补发,调薪申请表和微信截图显示2022年11月1日魏某填写好的调薪申请表发送给云狐时代王某,王某回复收到,调薪申请表内显示2022年11月魏某的月工资标准由18000元调整至20000元。魏某当庭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件和原始载体。

  上述事实有魏某的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书》、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个人所得税APP截图、战时工资协议、调薪申请表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关系。魏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战时工资协议均盖有某单位名称相同的公章印迹,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个人所得税APP截图、调薪申请表和微信截图均系经魏某手机中APP查询,显示2021年4月至2024年5月期间某单位为魏某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某单位为魏某代扣个人所得税,某单位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上述证据均予采信,对魏某的第一项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月工资标准。魏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调薪申请表显示2022年11月魏某的月工资标准由18000元调整至20000元,个人所得税APP截图显示某单位为魏某申报2023年1月至10月期间收入为20000元,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收入为12000元,战时工资协议显示魏某的原工资金额为20000元,从2023年11月起实行战时工资,不降薪,每月按12000元核算,后期进行补发,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某单位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对魏某的主张予以采信。

  关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应发工资。魏某主张其在上述期间为全勤,某单位向其支付工资。某单位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经核算,魏某的第二项申请请求的金额与本委核算一致,故本委对魏某的第二项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魏某主张某单位在其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其在2024年4月6日至5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某单位应向其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某单位未提交相反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经核算,魏某的第三项申请请求的金额与本委核算一致,故本委对魏某的第三项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魏某主张其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为13天,公司未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北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魏某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17年06个月,某单位未提交已安排魏某休年休假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经核算,魏某的第四项申请请求的金额与本委核算一致,故本委对魏某的主张及其第四项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某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2021年4月6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某单位与魏某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某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应发工资十八万元整;

  三、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某2024年4月6日至5月31日期间应发未续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三万五千六百三十二元一角八分;

  四、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某2023年1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应发未休年休假工资二万三千九百零八元零五分。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孙  剑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侯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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