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2945号任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2945号
申请人任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申请人任某(以下简称任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任某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委提出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惠玉伟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任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某申请称:我于2024年8月5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8月5日至2027年8月4日,任BD经理,2025年2月7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某公司支付工资存在差额,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要求某公司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33620元。
某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任某的申请请求。理由具体如下:一、工资调整背景及协商合法性。1. 公司被迫停工的客观原因是公司搬迁新厂房后,有员工匿名举报环境验收问题,大兴区住建委、安监局要求限期整改。为配合整改,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至12月25日安排全体员工放假,此情形属于《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业”。2. 工资调整的协商程序合法停工期间,公司与全体员工(含任某)协商一致,明确分阶段工资发放标准(70%、50%、30%)。任某分别于2024年10月11日、11月1日、11月19日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同意调整方案,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协商一致”的规定。二、工资发放事实和依据。1.出勤期间:全额支付工资。公司放假期间开放“自愿加班”通道,规定需每日打卡并至人力资源部签到。任某于2024年10月14日至11月15日通过钉钉打卡及纸质签到正常出勤,公司已按100%标准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奖金。根据公司制度,放假期间出差、外出办公需提交申请,审批通过后视为正常出勤。2024年11月1日任某出差、11月11日外出办公,依据公司流程申请通过,均已按全额薪资计发。2. 未出勤期间:按协商标准发放,任某主张2024年11月18日至12月25日正常办公或出差,(1)公司制度并无可以居家办公规定;(2)该期间任某无任何考勤打卡、出差、外出记录;依据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考勤、出差管理的相关规定,无法认定任某的出勤及出差行为,公司依约按协商一致的标准发放工资并无任何不妥之处:(1)11月实际出勤10天,税前22000元,税后实际发放15693.8元;(2)12月实际出勤4天,税前14215.17元,税后8687.45元。上述工资发放金额均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420元/月),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经查:任某称其2024年8月5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4年8月5日至2027年8月4日,试用期为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任BD经理,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23100元+绩效工资9900元+餐补400元+通讯补助100+交补500,试用期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23100*80%+绩效工资9900*80%+餐补400元+通讯补助100+交补500,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2025年2月7日因个人原因离职。任某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时制度均与其陈述一致,公司认可任某以上陈述,只是表示其中餐补是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餐补每天20元。
任某主张其仲裁请求的计算公式如下:2024年11月份工资差额:月工资标准34000-15693(已发)-5000(预估代扣代缴五险一金及个税)=13307元;2024年12月份工资差额:月工资标准34000-8687(已发)-5000(预估代扣代缴五险一金及个税)=20313元。
为证明202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作情况,任某提供了钉钉系统周报、钉钉打卡截图、钉钉出差申请表、微信群沟通记录。其中钉钉系统周报显示:本周完成工作、本周工作总结、下周工作计划、需协调与帮助几项内容。钉钉打卡截图显示:11.4-11.10出勤5天,11.11-11.17出勤5天,12.16-12.22出勤1天,12.23-12.29出勤3天,12.30-1.05出勤4天。钉钉出差申请表显示:任某2024年10月31日至2024年1月1日出差,出差天数2天,审批流程中有四人审批已同意。微信群沟通记录显示2024年11月至12月5日期间任某在群名为“临床医学BU协同群”中的工作沟通内容。针对以上证据,某公司表示真实性均不认可,从钉钉后台无任何考勤打卡记录,显示其旷工。公司根据任某钉钉提交的出差申请,其出差期间的工资已正常支付。
任某提供的《2024年11月工资单》显示:任某,餐补天数10天,基本工资15400,绩效工资6600,饭补200,通讯补贴66.67,交通补贴333.33,其他补发含加班-600,实际税前应发22000,工资代扣税1188.2。《2024年12月工资单》显示:任某,餐补天数4天,基本工资9717.93,绩效工资4164.83,饭补80,通讯补贴42.07,交通补贴210.34,实际税前应发14215.17。
关于放假和复工,任某提供了《公司通知》《带薪放假通知》《停工放假通知》《复工通知》。《公司通知》显示:今天上午因我公司员工匿名举报,新办公区存在甲醛超标,称有同事因此身体不适,公司大楼装修尚未全部完成,存在安全隐患。据此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自2024年10月12日起公司全体人员带薪放假,放假期间的薪酬按照基本工资标准发放,本次停工周期预计为15天……通知日期为2024年10月11日。《带薪放假通知》显示:各位同事好:因安监部门再次接到匿名举报:公司大楼装修尚未全部完工,存在安全隐患。安监人员来公司核查井要求整改。作为一家创新药物的研发企业,呈诺医学关注百姓健康的同时更重视公司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据此,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讨论决定:自2024年11月2日起,公司全体员工带薪放假,放假期间的薪酬按工资标准的50%予以发放。本次放假周期预计至11月15日,完成工程验收后即可销假复工,如有变更公司将会提前通知。《停工放假通知》显示:位同事好:近北京市住建委在对公司项目进行预验收,发现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维续进行停工整改。公司深知几次停工给对大家带来了影响,但呈诺医学作为一家药企,要响应和配合国家政府部门对我们的监督和指导,故经过公司管理层讨论:自2024年11月16日起,直至工程全部完成目所有验收合格为止,全体员工将进入带薪放假状态,放假期间薪酬将按照工资标准的30%发放。我们会积极推进整改工作,争取早日恢复正常运营。《复工通知》显示:现定于2024年12月26日正式复工,请全体员工于当日上午9:00准时到岗……通知日期为2024年12月24日。
某公司表示公司就放假期间的工资与任某进行了沟通,并对于工资调整协商一致。公司提供了《知情同意书签收页2024年10月11日》《知情同意书签收页2024年11月1日》《停工放假通知》《自愿加班知情同意书》。其中《知情同意书签收页2024年10月11日》显示:呈诺医学作为一家创新药物的研发企业,关注百姓健康的同时更重视每位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据此,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讨论决定:自2024年10月12日起,公司全体员工带薪放假,放假期间的薪酬按基本工资的标准发放。本次周期预计为15天,返岗时间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公司将提前另行通知。我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通知内容,并同意在放假期间的薪酬按照基本工资的标准发放。本人确认无异议。该文件有任某签名印记,日期为2024年10月11日。《知情同意书签收页2024年11月1日》显示:呈诺医学作为一家创新药物的研发企业,关注百姓健康的同时更重视每位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据此,经公司管理层慎重讨论决定:自2024年11月2日起,公司全体员工带新放假,放假期间的薪酬按工资标准的50%发放。本次放假周期预计至11月15日,返岗时间以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公司将提前另行通知。我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通知内容,并同意在放假期间的薪酬按照工资标准的50%予以发放。本人确认无异议。该文件有任某签名印记,日期为2024年11月1日。《停工放假通知》显示: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在对公司项目进行预验收,发现了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继续进行停工整改。公司深知几次停工给对大家带来了影响,但呈诺医学作为一家药企,要响应和配合国家政府部门对我们的监督和指导。故经过公司管理层讨论:自2024年11月16日起,直至工程全部完成且所有验收合格为止,全体员工将进入带薪放假状态,放假期间薪酬将按照工资标准的30% 发放。我们会积极推进整改工作,争取早日恢复正常运营。对于该通知,公司另提供了任某与认识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任某:我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通知内容,并同意在放假期间的薪酬按照工资标准的30%发放。本人确认无异议。《自愿加班知情同意书》显示:因新厂房尚未完工,公司已采取了停工放假。在放假期间,公司部分为复工做准备,在停工假期间自愿来公司加班的人员,采用如下措施:自愿原则:完全尊重个人意愿,不做任何强制要求。风险知悉:自愿来公司加班的人员知悉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并签署“自愿加班同意书”。出勤方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以天为单位,按正常上下班打卡签到。加班奖励:加班期间除了发放基本工资外,发放加班奖金。公司感谢每一位同事的理解与支持,也期待大家在自愿的前提下为公司的顺利复工贡献一份力量。该文件日期为2024年10月11日。下方有任某签名印记。
任某对公司提供的以上证据,表示签订知情同意书签收页等文件是公司有欺骗行为,当时HR经理周瑞龙告知工资会全额发放,所以是欺骗行为才导致签字。
对于出勤情况,某公司提供了《钉钉考勤打卡记录》及签到表显示:任某2024年11月出勤10.5天,2024年12月出勤4天。任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某公司提供的《2024年11月工资单》显示:任某,餐补天数10天,基本工资15400,绩效工资6600,饭补200,通讯补贴66.67,交通补贴333.33,其他补发含加班-600,实际税前应发22000,个人社保代扣合计5118,工资代扣税1188.2,实发合计15693.8。 《2024年12月工资单》显示:任某,餐补天数4天,基本工资9717.93,绩效工资4164.83,饭补80,通讯补贴42.07,交通补贴210.34,实际税前应发14215.17,个人社保代扣合计5118,工资代扣税409.72,实发合计8687.45。
某公司当庭根据任某出勤情况以及协商的工资进行的核算,具体如下:2024年11月任某出勤10.5天,出勤情况下按照全额工资计算:33600/21.75*10.5=16220.69元,2024年11月16日至30日无出勤情况下按照30%计算,计算式:33600/21.75*10*30%=4634.48,2024年11月应发工资:16220.69+4634.48+200(餐补)-600(试用期20%工资)=20455.17元。
2024年12月26日正常上班后任某共计出勤4天,计算式:33600/21.75*4+80(餐补)=6259.31元。2024年12月1日至25日期间无出勤共计18个工作日,按照30%计算,33600/21.75*18*30%=8342.07元。2024年12月应发工资合计:6259.31+8342.07=14601.38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公司通知》《带薪放假通知》《停工放假通知》《复工通知》《知情同意书签收页2024年10月11日》《知情同意书签收页2024年11月1日》《停工放假通知》《自愿加班知情同意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任某提供了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提供了钉钉系统周报、钉钉打卡截图及工资单证明双方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且某公司认可劳动合同真实性,故本委认定任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某公司提供的与任某协商的放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证据,属于双方对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临时变更。任某认可签字确认的真实性,虽然主张是被欺骗导致签字,但是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签字确认的行为负责,故,对于双方临时约定的工资标准,本委予以采信。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根据某公司提供的任某出勤记录所核算的其2024年11月应发工资为20455.17元,12月应发工资为14601.38元。结合工资条中2024年11月个人社保代扣合计5118元,工资代扣税1188.2元;12月个人社保代扣合计5118元,工资代扣税409.72元,核算后的11月实发工资应为14148.97元(20455.17-5118-1188.2),12月实发工资应为9073.66元(14601.38-5118-409.72)元。因2024年11月已经发放的工资高于当庭核算的工资,不存在差额。12月工资存在差额,某公司应向任某支付工资差额386.21元(9073.66-8687.45)。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任某支付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三百八十六元二角一分(实发);
二、驳回任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公司为终局裁决。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任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惠玉伟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