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524号张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 决 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52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申请人张某(以下简称张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张某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委提出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惠玉伟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张某及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杨某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申请称:我于2020年11月11日入职某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任采购专员,2024年11月11日因公司拖欠工资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因某单位拖欠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故我提起仲裁,要求:一、确认2020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某单位支付2024年5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工资63288.28元(税前);三、某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954.15元;四、某单位支付2024年1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106.8元。
某单位辩称:我公司认可张某第一项申请请求。关于第二项申请请求工资数额有异议,张某2024年5月1日至11月11日期间工资应为53394.9元(已扣除社保和公积金代扣代缴部分,未扣除个税)。我公司不认可第三项申请请求,因公司经营状况导致的拖欠工资;我公司不认可第四项申请请求,张某的2024年年假已全部休完。
经查:张某于2020年11月11日入职某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11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期限为2023年11月11日至2026年11月10日,任采购专员,执行标准工时制。张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10300元,某单位主张其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9800元+餐补500元,2024年7月起全员取消餐补。
张某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显示:2020年12月8日至2024年5月8日期间对方账号与户名为某单位按月向张某转账,交易金额从3624.20元至9214.65元不等。张某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显示:2020年12月至2024年9月期间某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为张某申报个人所得税。张某称因2024年公司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不正确,所以按照2023年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收入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其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载明的报税总收入分别为8992.73元、9451.82元、10300元、10340元、10267.38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4.13元、10300元、10388.64元、10300元。2024年1月至4月期间报税收入分别为10297.38元、10289.13元、10252.3元、9271.43元。某单位表示按照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张某税前工资总收入119859.55元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988.3元。
关于工资,某单位表示张某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工资均为税前10300元。自7月份起取消餐补,应按照税前9800元计算。工资金额应为:2024年7月9800元、8月8129.55元(张某请了4天事假,当天没有餐补)、9月9800元、10月9700元、11月3118.18元(因张某11月11日离职,出勤共计7天),合计61147.73元(税前)。餐补每月500元,按照当月工作日计算每天的餐补。张某表示认可2024年5月、6月税前工资10300元不认可7月份起取消餐补,认可上述公司陈述的请假天数,但是不认可工资金额,其认为7月税前工资应为9800元+500元,8月应为8129.55元+413.79元(500/21.75*18天),9月应为9800元+500元,10月应为9700元+500元,11月应为3154.02(9800/21.75*7)+160.92元(500/21.75*7)。
为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张某提供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显示:某单位:本人张某,身份证号:******,于2020年11月11日入职公司,担任公司采购专员职位,现因公司未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书面通知公司,自2024年11月12日起解除我们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悉知。通知人有张某签名笔迹及手指捺印。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某于2024年11月11日下午17:30通过微信向王某发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单位表示该文件已收到。
关于2024年度带薪年休假,双方均认可张某每年应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已休8天。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收入纳税明细》《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张某提供了与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提交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佐证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且某单位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故本委认定2020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张某与某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参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四)津贴和补贴;”双方约定的餐费补助也属于工资构成的一部分,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如需变更,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之规定协商一致后变更,指针生物公司在未协商一致情况即单方扣除2024年7月至9月的餐费补助,本委不予采信。
某单位认可尚未支付张某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工资:2024年5月10300元、6月10300元、7月9800元、8月8129.55元、9月9800元、10月9700元、11月3118.18元,合计61147.73元(税前),张某认可公司核算的2024年5月、6月工资金额,本委不持异议。张某核算的2024年7月至11月工资并未超过约定工资标准,本委予以采信。故,指针生物公司应向张某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应发工资63258.28元(10300+10300+10300+8543.34+10300+10200+3314.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某单位认可尚未支付张某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工资,其2024年5月至10月工资未支付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具有拖欠工资事实。张某按照上述规定向公司发送《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亦认可收到该文件。张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结合张某提供的《收入纳税明细》中显示的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期间报税收入金额及本委核算的张某2024年5至10月工资金额,经核算张某离职前十二个月(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平均工资为10061.85元,结合其在职期限四年零一天,某单位应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5278.33元(10061.85*4.5)。
关于年休假,经核算,截止至2024年11月11日张某该年度应享受年假8天(315/365*10),双方均认可张某每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已经休8天。张某已经休完2024年度的年假,故,其要求某单位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106.8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裁决如下:
一、确认张某与某单位在2020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工资六万三千二百五十八元二角八分(税前);
三、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四万五千二百七十八元三角三分;
四、驳回张某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惠 玉 伟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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