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裁决书公开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87号孟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5]第187号

  申请人孟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卞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申请人孟某(以下简称孟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孟某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委提出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惠玉伟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孟某及某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某请求某单位:

  一、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工资96887.93元;

  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250元;

  三、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双方对下列要素事实没有争议:

  1.入职时间及岗位:2018年6月11日入职,建筑一级工程师。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为2021年6月11日至2022年6月10日,2022年6月1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离职时间:2024年10月29日。

  4.工资支付情况:某单位未支付孟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工资96887.93元(税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250元。

  5.某单位认可未为孟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表示庭后会尽快办理。

  本委认定及理由:某单位认可应支付孟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工资96887.93元(税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250元。但其以经营情况不善为由无法履行给付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委对孟某的第一、二项申请请求予以支持。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本委对孟某的第三、四项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孟某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9日期间工资九万六千八百八十七元九角三分(税前);

  二、某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九千二百五十元整;

  三、某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孟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四、某单位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孟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惠玉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翠玲

相关新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