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7769号祝某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7769号
申请人祝某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申请人祝某某(以下简称祝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任丽娜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祝某某、某单位委托代理人邹某、王某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某某申请称:因某单位2024年5月至8月期间亏损,故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所有尚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我所有工作文件及相关资料已经交接,但公司仍未发放我9月份工资。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提起仲裁,要求某单位支付:一、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绩效工资5000元;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000元。
某单位辩称:我公司不同意祝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关于第一项请求,公司已经支付祝某某9月份工资6280.79元,按照试用期底薪8000元的标准发放,绩效属于奖金,祝某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所以无奖金;关于第二项请求,公司是合法解除,故无需支付。
经查:祝某某于2024年8月29日入职某单位,工作岗位是财务主管,双方签订期限为2024年8月29日至2028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截止至2024年11月28日,转正后月工资为10000元,其中基本薪资2500元,岗位工资7500元。试用期间按照80%发放。绩效奖金5000元。每月15日前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每日工作8小时。
某单位与祝某某签字确认的《试用期员工首月积分卡》载明:积分卡满分120分,85分以下无绩效奖金。某单位主张《录用条件确认函》中载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不发绩效奖金,祝某某入职时公司明确告知过其试用期考核标准,其不胜任工作,且没有到考核节点,不符合绩效奖金发放条件,故不予发放。其提交的《录用条件确认函》载明:试用期内不能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试用期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或不及格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本人接受公司在试用期内的考核,如考核结果不及格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该考核需要参考上级或同事意见,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主观因素,本人认可公司做出的考核结果,员工签字确认处有“祝某某”签字字样,日期显示为2024年8月29日。
2024年9月26日,某单位向祝某某出具《试用期辞退通知书》,载明因祝某某未能达到财务主管的录用条件或岗位要求,公司决定于2024年9月26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某单位主张祝某某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公司与祝某某入职时约定了工作内容,但是经培训后,祝某某仍不能完成成本核算、报价等工作,公司系合法解除。为证明其主张,除上述《录用条件确认函》外,亦提交《新员工入职承诺书》《财务主管岗位说明书》《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新员工入职承诺书》载明:试用期内如试岗期考核表、首次月积分卡、试用期内KPI低于合格线,公司默认其无法担任现有工作,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末尾签字处有“祝某某”签字字样,日期显示为2024年8月29日。《财务主管岗位说明书》载明:财务主管职责有负责集团公司的成本核算、产品报价、生产监管、资产管理等策略制定。祝某某和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祝某某向公司刘某询问物料是其和某单位1联系的吗,是否送样检测合格,对方回复不清楚,我不在采购工作了,没收到过样品,祝某某回复搞清楚了,先送货,检测不合格全部退回,运费由对方承担,前面是我没了解清楚情况。销售部徐某和李主管的聊天记录显示:徐某询问李主管祝某某对其说检测和质保类报价没人和其交接过,让其直接问沧州财务,李主管回复总监要告诉她,然后由她来报价,她不明白的要问冠军总。祝某某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试用期员工首月积分卡》《新员工入职承诺书》《录用条件确认函》《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绩效。某单位与祝某某签字确认的《试用期员工首月积分卡》载明:积分卡满分120分,85分以下无绩效奖金,《录用条件确认函》未显示何种情形不发放绩效奖金。某单位陈述未对祝某某进行考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祝某某不符合发放条件,故本委对其公司主张不予认可,经核算,某单位应支付祝某某2024年9月1日至9月26日应发绩效工资4367.82元(5000/21.75*19),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录用条件确认函》中载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即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员工首月积分卡》中载明如首次月积分卡连续低于85分时,按不适用该岗位做不录用处理。以上文件均约定了录用条件,某单位未对祝某某进行考核,其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祝某某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故不符合《录用条件确认函》《试用期员工首月积分卡》中规定,故某单位以祝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2024年8月29日至9月26日期间祝某某应发工资为12367.82元,某单位应向祝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367.82元(12367.82*0.5*2),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祝某某支付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应发绩效工资四千三百六十七元八角二分;
二、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祝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万二千三百六十七元八角二分;
三、驳回祝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对某单位为终局裁决。某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祝某某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任丽娜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含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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