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裁决书公开

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7754号王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7754号

  申请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柔,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人王某(以下简称王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王某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委提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孙剑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柔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4年10月14日向某单位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某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申请称:我于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某单位工作,现因找不到劳动合同,需确认劳动关系补交住房公积金,故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某单位未答辩。

  经查:王某称其于2011年7月25日入职某单位,岗位为行政管理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丢失,月工资标准3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一自然月工资,执行综合工时制,2018年12月31日离职,在职期间某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发放工资。对此王某提交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流水予以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显示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某单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银行流水显示2011年9月14日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某单位每月15日左右向王某支付工资。王某当庭出示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流水的原件。

  上述事实有王某陈述、庭审笔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流水等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王某主张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交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流水均为原件,某单位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流水显示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某单位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按月支付工资,综上,本委认定王某与某单位于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某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确认王某与某单位于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孙  剑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翠玲

相关新闻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