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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6263号李某某申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京开劳人仲字[2024]第6263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某单位,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李某某于2024年7月31日向本委提出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胡梦妍独任审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委于2024年8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单位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但某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申请称:我于2021年7月20日入职某单位任商务专员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提出如下仲裁请求,要求某单位支付:一、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期间工资65600元;二、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3200元。

  某单位未答辩。

  经查:李某某称其于2021年7月20日入职某单位,任商务专员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7月20日至2024年7月19日。月工资标准为8200元(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工资3789元+绩效工资911元),各项工资构成固定发放。每月5日以公司公户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上上月21日至上月20日期间的工资。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劳动关系存续。

  李某某称某单位拖欠其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期间工资65600元(8200*8),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3200元(8200-5000)。2023年11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存在事假1.4天,此外均正常出勤。李某某就其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出勤情况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工资条邮件》《考勤统计邮件》《钉钉截屏》《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所得税APP截屏》予以证明,并当庭展示了上述证据原件、原始载体。《劳动合同书》甲方盖章处有与某单位全称相同公章印迹,乙方处有李某某签字,显示合同期限、岗位与李某某所述一致,工资标准显示李某某试用期满后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本工资3500元/月,绩效工资按照甲方绩效考核制度确定。《工资条邮件》显示发件人为“XXX@XXX.COM”向李某某发送邮件,主题为“2023年6月(5.21-6.20)工资条”的邮件显示2023年6月基本工资3500、岗位工资3789、基本绩效911、实发工资7056.09;主题为“2023年7月(6.21-7.20)工资条”的邮件,显示2023年7月基本工资3500、岗位工资3789、基本绩效911、实发工资7009.54;主题为“2023年8月(7.21-8.20)工资条”的邮件,显示2023年8月基本工资3500、岗位工资3789、基本绩效911、实发工资7040.77;主题为“2023年9月(8.21-9.20)工资条”的邮件,显示2023年9月基本工资3500、岗位工资3789、基本绩效911、实发工资7040.77;主题为“2023年10月(9.21-10.20)工资条”的邮件,显示2023年10月基本工资3500、岗位工资3789、基本绩效911、实发工资7040.77;主题为“2023年11月(10.21-11.20)工资条”的邮件,显示2023年11月基本工资3500、岗位工资3789、基本绩效911、实发工资7040.77;《考勤统计邮件》显示发件人为“XXX@XXX.COM”某单位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向其发送主题为“财务总部2023年12.20-2024年1.20日考勤统计表”“财务总部2024年1.21日-2024年2.20日考勤统计表”“财务总部2024年2.21日-2024年3.20日考勤统计表”“财务总部2024年3.21日-2024年4.20日考勤统计表”“财务总部2024年4.21日-2024年5.20日考勤统计表”“财务总部2024年5.21日-2024年6.20日考勤统计表”,邮件显示李某某2023年12月20日至1月20日期间工资核发天数20.6,2024年1月21日至2月20日期间工资核发天数22,2024年2月21日至3月20日期间工资核发天数21,2024年3月21日至4月20日期间工资核发天数22,2024年4月21日至5月20日期间工资核发天数21,2024年5月21日至6月20日期间工资核发天数23。钉钉的截屏显示2024年6月出勤天数19,2024年7月出勤天数23,8月出勤天数17。《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系中信银行出具,显示2024年2月2日至2024年8月15日期间,某单位仅于2024年2月2日转账7010.77元,备注“2023.11工资”,2024年4月30日转账5000元,备注“2023.12工资”。2024年4月30日后未见工资支付记录。《个人所得税APP截屏》显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某单位每月为其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均为8200元。

  上述事实有李某某的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书》《工资条邮件》《考勤统计邮件》《钉钉截屏》《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个人所得税APP截屏》在案证实。

  本委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书》有某单位全称相同公章印迹和李某某的签字,《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系中信银行出具,《工资条邮件》《考勤统计邮件》《钉钉截屏》《个人所得税APP截屏》系从李某某个人邮箱、钉钉、个人所得税APP截图所得,某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结合《劳动合同书》显示的期限,本委对李某某主张与某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予以采信,李某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8200元(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工资3789元+绩效工资911元),均为固定发放,其提交的《工资条邮件》 显示的工资构成与李某某主张一致,2023年1月至12月期某单位每月为其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均为8200元,本委对李某某主张其工资标准8200元予以采信。李某某提交的《中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某单位已支付其2023年12月工资5000元,结合2023年12月的报税金额核算,本委对其主张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3200元予以采信,对其第二项申请请求予以支持。

  李某某主张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期间某单位未发放其工资,某单位未就出勤情况与工资支付情况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李某某提交的《钉钉截屏》与《考勤统计邮件》显示的出勤情况与其所述一致,本委对李某某主张的出勤情况予以采信,经核算李某某该期间应发工资为56966.44(8200/21.75*20.6+8200*6),对于其主张的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某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期间工资五万六千九百六十六元四角四分。

  二、某单位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2023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期间工资差额三千二百元整。

  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    胡梦妍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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