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今起禁用
本报讯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今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显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该《办法》施行后,销售者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