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 四部门部署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安全运行水平,决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
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根据《通知》,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基础上,四部门遴选具备量产条件的搭载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准入试点;对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车辆用于运输经营的需满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营资质和运营管理要求。
工信部表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是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推广应用的客观需要,是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运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社会效率的重要途径。
全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智慧流通产教融合共同体常务理事汪张明表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将有力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商业化进程,具有里程碑式意义。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新技术促进分会专家委员解筱文表示,首先,政策的出台将推动智能汽车的商业化进程,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资本投入智能汽车领域,从而扩大市场规模;其次,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将促进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包括车载智能系统、自动驾驶技术、人工智能等,推动整个智能汽车行业的技术进步;最后,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化将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包括传感器、通信设备、软件开发、芯片、云计算等新兴领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分五阶段组织实施
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共分五个阶段。试点申报阶段,汽车生产企业和使用主体组成联合体,参考实施指南,制定申报方案,经车辆拟运行城市(含直辖市下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车辆拟运行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愿申报。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四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进入试点的联合体。
产品准入试点阶段,包括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产品准入许可两个环节。汽车生产企业细化完善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方案,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确认后,在省级主管部门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监督下开展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工作。汽车生产企业通过产品准入测试与安全评估,且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要求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受理、审查和公示后,作出是否准入的决定。
上路通行试点阶段,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后,在限定区域内开展上路通行试点。从事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相应业务类别的运营资质并满足运营管理要求。对于交通事故、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因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失效等引发的突发事件,使用主体、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运行所在城市政府部门应按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试点暂停与退出阶段,试点期间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达到特定情节,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未履行安全相关责任和保护义务等情形,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试点并整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消除,或有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障试点实施等情形的,应当退出试点。
评估调整阶段,四部门及时评估车辆运行情况,优化调整产品准入许可、通行范围和经营范围,并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试点相关内容要求。
本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