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守好群众“看病钱”“救命钱” ——经开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服务案例③:防范欺诈骗保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违法违规使用基金伤害的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明确要求加强基金使用监管。一直以来,经开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简称“社保中心”)将加强医保基金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运行作为基金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和挪用贪占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
■案例背景
2021年,根据北京市门诊超两万人员费用筛查专项工作要求,经开区在对门诊费用超过两万的参保人员就医数据进行疑点筛查时,发现某企业员工社保卡异常使用情况。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在觉察到异常之后,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充分分析,迅速锁定了部分重点人员作为此次案件的突破口;针对这部分重点人员存在的异常高度重合信息,如同日就诊、同就诊医院、同接诊医生、无检查情况下开具同类处方等,作为调查重点,快速圈定了案件相关重点人群,缩小了筛查范围;通过对疑似人员现场约谈质询、核查考勤情况、调取支付记录等一系列行动进一步固化了证据链条。
■主要案情
区内某企业因规模较大,参保人员较多且人员分布范围广,社保卡未能直接通过经办人发放至参保人手中,改为“总部经办人—各区经办人—各站站长—参保人”的逐级下发方式,由站长或站长助理交至参保人,且参保人领卡后无需本人签字。该企业某站站长冯某收到同事社保卡后,在同事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同事社保卡借给其客户董某使用,两年间,董某使用他人社保卡开药产生就医费用38万余元,涉及医保基金20.24万元。
2022年7月,北京市医保行政部门对涉案参保人董某处骗取金额1倍罚款,对涉案参保人冯某进行社保卡锁卡一年处理,20.24万违规医保基金由社保中心全部追回。
董某、冯某等人的行为充分暴露出法治意识淡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个别企业存在社保卡管理失序,对企业员工社保医保政策宣贯不到位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规政策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防控建议
为了防范欺诈骗保行为的发生,参保人一定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社保卡,不要轻易借给他人,合理使用医保资源,不盲目追求高额报销。
作为医保经办机构,社保中心在今后的医保基金管理中会持续加大管理力度,严格保障医保基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强化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防范欺诈骗保行为。同时,强化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社保、医保基金安全的认识,定期开展案例分析、警示教育,向群众展示欺诈骗保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参与医保基金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资源,欺诈骗保行为不仅损害了基金的安全和公众的利益,也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增强公众意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

(社会保险保障中心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