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经开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服务案例②:社保稽核维权指南


社会保险保障专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一次把“安全规范”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这是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出新的重大要求和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要保证。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有义务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产生的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等相关费用可以依法从社保基金获取,减少企业的经济支出,降低企业的综合用工成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范用工行为,企业可避免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及经济损失。对于劳动者而言,也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愿放弃社保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还会影响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障以及将来的养老退休金待遇领取。
经开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简称社保中心)作为社保经办机构,有权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以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为维护参保单位及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社保中心结合工作实践,就未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多种情形进行案例分析,以增强职工社保缴纳意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提高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案例背景:黄某于2016年9月16日入职A公司,A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发放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但A公司却委托了B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每年按照缴费基数下限进行缴费。现黄某从A公司离职,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公司未按照实际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情况分析:①A公司存在违规缴纳社会保险问题。A公司作为黄某的劳动关系存续单位,自2016年9月16日至黄某离职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A公司不仅要承担补缴期间所有的滞纳金,还有被行政部门处罚的风险。
②A公司委托B公司代缴保险费用,对职工个人权益造成侵害。一是员工在职期间发生工伤意外,由于A公司未直接办理参保手续,工伤基金不予支付,由A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二是A公司若给个人补缴保险,就会产生补缴记录,可能会影响个人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等权益申请,对个人权益造成损失,A公司存在被起诉赔偿的风险。
案件处理:①社保中心接到参保人黄某的诉求立刻进行立案调查,核查单位及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要求A公司限期整改补缴黄某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
②对A公司的违规缴纳行为,中心约谈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对其进行宣教,并限期要求单位自行整改。
③若单位不配合整改的,社保中心将移交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为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案例背景:王某于2014年1月1日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首月工资分两笔发放,分别是基本工资和提成,但由于提成工资是根据当月销售情况来确定的,有不确定性,A公司按基本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进行参保。王某认为参保时缴费基数并未按其真实工资水平申报,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A公司要求补缴差额。
情况分析:①A公司的工资制度和参保政策不匹配。A公司规定销售人员首月工资构成含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但参保时只计算了基本工资,造成工资基数不实,导致A公司不但要承担补缴差额,还要承担补缴期间所有的滞纳金。
②A公司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构成政策理解不到位,认为基本工资就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标准。
案件处理:①社保中心针对参保人王某的诉求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企业及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开展核查,对社保参保缴费的基数重新核定并要求A公司限期整改补缴差额部分。
②参保企业应完善相应工资制度,对于销售、计件类工种的人员,可以约定首月为固定工资标准,次月起再按照浮动工资正常核算发放,这样就不会出现首月缴费基数不实的问题,符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时,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月的工资作为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际发放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的政策规定。
③参保人应及时核对参保缴费情况。可在每年发放社保对账单时核对自己上年度的缴费记录,或通过权益记录查询及时核对上月参保情况,不要在离职或者即将退休时再追溯保险问题,这样既给企业造成额外的损失,又可能会因为单位注吊销或联系不上等原因无法补缴,给自己造成损失。

案例背景:2000年3月,李某入职A公司,入职时为外埠农业户籍,公司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工伤及医疗保险。2009年7月,李某转为非农业户籍,但并未及时向公司说明户籍变更情况,2011年7月,公司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其参加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及生育五项社会保险。2017年9月,李某离职,向社保中心反映2011年7月之前公司没有给其参加养老保险的问题。
情况分析:①李某变更户籍后没有及时向A公司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造成A公司在不了解事实情况的前提下未及时按照城镇职工参加相应社会保险。李某在A公司工作了17年半的时间,直至离职时才提出补缴的诉求,补缴将给单位造成额外的滞纳金成本损失,A公司有追责的权利。
②A公司的相应人事管理制度不够全面,没有定期核实采集员工基础信息的机制,造成工作被动。
案件处理:①社保中心对参保人李某的诉求进行立案调查,根据单位及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对李某户籍变更后的相应保险进行限期补缴。
②参保企业应建立健全人事相关制度,不定期采集员工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入职培训时应告知员工发生基础信息变更时要及时向单位人事部门申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参保企业的管理制度也是作为向个人追偿损失的直接依据。
③参保人应及时核对参保缴费情况,可在每年发放社保对账单时及时核对自己上年度的缴费或通过权益记录查询及时核对上月参保情况,不要在离职时再追溯保险问题,这样既给企业造成额外的损失,同时也因自己未及时提出户籍变更带来的结果可能会被企业追责。
温馨提示:参保人可通过以下六种方式查询社保权益记录,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一是登录社会保险权益查询服务平台,后点击“个人服务”查询;二是下载“北京人社”APP或关注“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查询;三是下载北京通APP或在支付宝、微信、百度中搜索“北京通”小程序查询;四是到区内“社会保险保障服务站”、“社银合作”网点、银行APP查询;五是到经开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现场查询;六是拨打12333电话查询。
(社会保险保障中心李琳张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