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伤认定文书网上公告送达(北京京鸿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举 证 通 知 书
北京京鸿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董晨晓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申请人自述:本人董晨晓是北京京鸿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8号院1号楼4层)的员工,工作岗位是服务员,2025年9月9日21时35分许,下班从单位回宿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硬膜外血肿(额颞,右侧),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多发性骨折(双额,右颞顶),前颅底骨折,创伤性颅内积气,上颌骨骨折(双侧),头皮裂伤(右额),下肢开放性损伤(右膝部),会阴挫伤,听神经损伤(右),嗅神经损伤(双侧),皮神经损伤(右下肢)。现我局已经依法受理。
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十五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五日内,向我局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提交材料和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我局将根据申请人董晨晓提供的证据或者我局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4、劳动合同书(加盖公章);
5、相关事故证明(或说明)材料(加盖公章)。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及《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通知一式两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存档一份,发用人单位一份。
联系方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隆盛大厦A座313)
联系电话:010-83508893 邮编:100176
联 系 人:白璐、李翠霞
本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