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仁瑷均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北京仁瑷均科技有限公司: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09月19日依法调查你公司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案。因通过你单位住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京技管市监处罚〔2026〕34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02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