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伤认定文书网上公告送达
举证通知书
北京中海万乘装饰有限公司:
黄春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申请人自述:
2022年7月26日入职北京中海万乘装饰有限公司,在公司承包的工地北京市朝阳区东村东村文创园内汐润网球俱乐球部工作。工作时间早上8点到12点,13点到18点。2022年8月24日上午10点左右,公司负责人赵志明安排我和骆正明粉刷涉案工地俱乐部外墙东面的墙刮腻子。我和骆正明都站在架子上刮腻子,导致架子翻了,我从架子上掉下来摔伤,经医院诊断为:手部挫伤(左),腕舟骨骨折 (左),腕舟骨月骨周围脱位(左)。现我局已经依法受理。
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十五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三日内,向我局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提交材料和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黄春提供的证据或者我局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4、劳动合同书(加盖公章);
5、相关事故证明(或说明)材料(加盖公章)。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及《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通知一式两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存档一份,发用人单位一份。
联系方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隆盛大厦A座825)
联系电话:010-67814043 邮编:100176
联 系 人:丁建海、董洋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2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