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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伤认定文书网上公告送达

举证通知书

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振东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申请人自述:张振东于2023年11月10日经刘杰介绍到北京鑫佳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剪式高空车作业,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昌大道6号的华创N8项目,2023年12月6日19时左右,张振东在领导安排加班的过程中,因塔吊起吊时勾到了铁架,砸到张振东,后公司安排车辆将其送到首都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身体复合部位的损伤(右肘、小腿、踝),腓骨骨折,胫骨骨折。现我局已经依法受理。

  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十五条和《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五日内,向我局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应证据。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提交材料和要求接受调查询问的,我局将根据申请人张振东提供的证据或者我局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4、劳动合同书(加盖公章);

  5、相关事故证明(或说明)材料(加盖公章)。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和第六十三条及《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通知一式两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存档一份,发用人单位一份。

  联系方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甲5号隆盛大厦A座825)

  联系电话:010-67814043     邮编:100176 

  联 系 人:丁建海、董洋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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