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经核查,下列业户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和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之规定,决定注销下列业户已自动失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相关业户应当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政务服务中心二层行政服务厅4号窗口(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裙楼二层行政厅,联系电话:010-67857878) 。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