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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工作服务指引

第一章  目的和范围

  第一条 实施目的 

  为适应经开区发展定位,更好服务于新城建设,鼓励劳务派遣企业规模发展、可持续发展,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第19号令)和北京市人社局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申请、过期重办、外地区转入、延续适用本服务指引。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三条 人员要求 

  企业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如实提供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保缴纳权益无须企业提供,审批单位可联网核查),其中具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创业指导师或职业指导员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3名。

  第四条 注册资金要求 

  企业应提供近三个月的专业性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都要显示企业实缴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且应与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资本数额一致。

  第五条 办公场所要求 

  企业应有固定法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经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所记载地址一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偿使用办公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协议、房屋出租应缴纳印花税和住建部门核发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无偿使用办公场所的,提交无偿使用说明和房屋产权材料。申请时,经营场所剩余使用时间不少于一个许可有效期。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如办公场所提供方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还需提交补充说明材料。

  办公所在地规划用途不能为工业用地,管委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设施设备要求

  企业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原则上提供所有办公设施设备的清单,同一设施设备多于10台(套)的,提供10台(套)即可。企业应具备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息管理系统截屏并在现场核查时演示。信息管理系统自行选择,可以是劳务派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是劳务派遣人员电子劳动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是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是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其他要求 

  公司章程中地址、经营范围、执行内容与提交材料内容相一致。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公司委托代理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办理途径

  线下办理途径:经办人到政务服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窗口办理;线上办理途径:企业登录"首都之窗"-点击"登录法人中心"-在"部门服务"中通过"切换区域"到"经济开发区"-找到并点击"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点击"网上办理",自动跳转到经开区"一网通办"平台,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应材料。

  第九条 审批时限  

  根据有关要求,从现场核查合格日为受理起始日,从受理到决定不超过14个工作日。

  第十条 接件

  申请人到政务大厅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综窗人员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或者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接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受理 

  行政审批局审批人员按照审批条件对综合窗口移送的或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比对,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合格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 审核

  现场核查结束后,审核岗人员应对申请材料和核查材料进行认真校核,按照审批条件和核查情况提出是否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决定 

  决定岗人员根据审核意见,审查申请材料和核查笔录,在办事时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出证送达

  审批人员按照制式要求制作许可证书,凭审批决定盖章后送至政务服务中心出证窗口并登记,出证窗口及时通知企业领取或按企业要求邮寄送达。

  第十五条 档案归齐

  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照片要按照事项分类整理,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 优化服务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本事项纳入告知承诺制改革或备查制改革后,审批流程上将按照改革后的流程办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率。

第四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企业开展劳务派遣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

  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申请要求进行实地核查。

  企业相关负责人员需要详细介绍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必要性、可行性、人员配备、服务计划、相关制度情况,也可以提供以上信息的书面材料供核查人员查阅。重点核查经营场所情况、专职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以制度保障劳动权益情况等。

  企业应将营业执照上墙,法人和高管应配合核查人员完成材料比对,回答有关问题,配合核查人员填写《劳务派遣核查笔录》,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委托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八条 场所核查 

  经营场所应为固定场所,与营业执照一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查看房产证、租房合同或无偿使用说明等能证明企业场所使用证明的原件。

  第十九条 人员、设施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核查 

  对专职管理人员、设施设备数量核查比对,专职管理人员应现场演示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相关制度

  查验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工合同。其中,新申请的查看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样本;延续、逾期重办的查看已经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经济补偿等费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包含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一般性内容,还应当明示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合同应为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 其他核查

  延续、逾期重办的还需核查劳务派遣员工工资表、缴纳社保情况,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台账。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拍照并留存所有照片,一般不少于三张,显示企业门牌号、办公设备、房屋布局等。

第五章  施行时间

  第二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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