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公布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审核主体和审核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7号)文件要求,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我委确定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买受让人审核主体及审核标准,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2日
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审核主体和审核标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
审核主体和审核标准
一、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及买受人购买审核主体及审核标准
(一)审核主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会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
(二)审核标准
1.买受人应为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业或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国有平台公司。
2.买受人具有良好的信誉,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买受人拟实施的项目应不属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9年版)》的禁止和限制范围。
4.买受人拟实施的工业项目须符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和节能环保要求,并达到入区标准(即每公顷用地年产值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每公顷用地年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5.买受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国有平台公司除外)应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区协议》,约定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产出等经济指标、违约责任、退出条款等。
(三)转让要求
1.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必须由建设单位整体转让,买受人应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定的企业或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属国有平台公司。
2.建设单位不得分割销售研发、工业项目。
二、已建成酒店、旅游、文化、娱乐项目转让买受人审核主体及审核标准。
(一)审核主体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会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
(二)审核标准
1.买受人应为符合相关行业主体准入资格的,且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纳税、入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
2.买受人具有良好的信誉,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3.买受人拟实施的项目须符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规划,并承诺严格按照规划用途开展经营活动。
4.符合国家及北京市其他有关酒店、旅游、文化、娱乐等已建成项目买受人审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