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拨投联动”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拨投联动”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拨投联动”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按照《北京市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行动方案(2025—2027年)》要求,充分发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成果转化承载区、高精尖产业主阵地优势,创新科技资金投入方式,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培育新质生产力,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围绕“选种子—育小苗—长大树—造森林”全链条打造科创生态,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创新闭环,立足产业基础筛选优质硬科技项目,通过资金、场景、配套服务助力项目突破产业化瓶颈,以资本与产业资源持续赋能企业做强做大,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条 聚焦经开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处于应用基础研究、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具备产业化、商业化落地潜力的项目。
第三条 以科研资助方式提供资金支持;达到约定转股条件后,将支持资金转为管委会指定持股主体1持有的股权。
第四条 设立“拨投联动”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总额的30%给予支持,颠覆性、突破性、前瞻性项目支持比例可提高至50%;支持资金最高不超2000万元。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际、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类奖励的;
2.获得国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资金支持的;
3.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部委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科研项目;
4.在国际、省部级及以上权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
5.优质创投机构合规备案基金直接投资的;
6.由本领域权威专家(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以及相关领域行业权威学术带头人等)实名推荐的;
7.获得北京市拨投联动支持的;
8.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推荐的;
9.符合经开区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性强、市场潜力大、产业化路径清晰、知识产权权属明确无争议的。
第六条 征集方式包括常态化公开征集、实名推荐、定向挖掘等。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为具备产业化潜力科研团队所在的独立法人主体或在亦庄新城范围内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由项目管理主体2委派技术经理(纪)人开展项目技术与商业分析研判并形成书面报告,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总额后,组织科研、创投、产业等多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项目评审,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第九条 履行立项决策程序后,管委会、项目管理主体、管委会指定持股主体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项目目标、执行周期、里程碑节点、转股条件、团队成员、预算管理、评价方式及资金拨付等事项。
第十条 支持资金由行业部门拨付至项目申报主体。协议签署后,首笔拨付支持资金的60%,通过中期评估拨付40%;提前转股的直接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一条 科研阶段按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开展全过程管理,科研经费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中经费预算科目管理。项目管理主体委派技术经理(纪)人开展常态化孵化服务,形成半年及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转股条件达成,视为项目目标任务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若项目申报主体自收到首笔支持资金之日起五年内未达成转股条件的,原则上不再实施转股权利,特殊情形可在协议中另行约定。
第十三条 因客观因素导致项目终止、评估不通过,且申报主体履职到位的,依据第三方审计报告,按原路径退回结余资金;申报主体存在投入不足、擅自改变研发方向、违规用款、造假等主观问题的,全额追缴已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主体负责科研阶段项目日常管理,每年由行业部门会同项目管理主体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用于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评审、项目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五条 转股触发条件为首笔支持资金拨付后申报主体首次获得市场化投资机构股权投资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转股时,转股价格按市场化投资机构确认的估值执行。管委会指定持股主体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不得成为实际控制人。
第十六条 支持资金全额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项目主体,由管委会指定持股主体持有。
第十七条 管委会指定持股主体从股权管理、产业化进程等多维度跟踪项目进展,形成半年及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股权持有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对重大科技创新、长周期成果转化项目,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长期持有。
第十九条 股权退出后的收益由管委会指定持股主体用于经开区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行业部门对股权退出及收益使用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第四章 赋能服务
第二十条 将“拨投联动”支持主体与“三城一区”融合创新平台做好衔接,提供全周期精准赋能服务。强化科技金融对接,畅通融资渠道;落实人才安居、子女教育等符合条件的配套保障;推动企业深度融入区域产业链,开放应用场景;开展一对一政策辅导,确保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搭建产学研协同平台,促进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全方位支撑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 免责容错
第二十一条 在“拨投联动”工作中,对未达到预期目标的,行业部门、项目管理主体及管委会指定持股主体勤勉尽责,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关注项目长期战略价值、未来发展趋势及产业链强链补链功能作用,突出科研资助功能,激发企业创新动能,不以盈亏作为考核依据。项目程序合规,因技术迭代、产业化难度超预期及市场、行业周期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终止、评估不通过或股权减值等情形不予追究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强化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评估机制,对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监管。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核查、绩效评价、专项审计等工作,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健全信息报送、重大事项报告与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与信用联合约束,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方案执行规范到位。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科技和产业促进局为统筹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工作方案、预算申报、专家评审、项目立项、项目合作协议签署及编制征集通知等工作,指导项目管理主体及管委会指定持股主体开展拨投联动工作,提供全周期赋能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产业局(办)可按本方案推荐“拨投联动”项目,负责本领域项目全周期赋能服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主体开展常态化项目挖掘、孵化服务等工作,做好科研阶段管理;管委会指定持股主体负责转股及股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实施单位,按协议推进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配合完成股权登记、工商变更、督查审计等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第二十九条 各产业局(办)专项资金可参照本方案实施。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和产业促进局承担。
1 指经管委会指定,承接拨投联动专项资金转股及承担股权管理等职能的企业。
2 指经管委会指定,承接拨投联动科研阶段管理工作的主体。